法規名稱: 飲料類衛生標準(65.02.20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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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ppm。

2.茶及可可飲料: (1)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0ppm。

其咖啡因含量未超過200 ppm 者,得免標示含 ... 目前線上:778人,瀏覽人次:67631777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飲料類衛生標準(65.02.20訂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 所有條文 一、金屬罐裝之罐頭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飲料類之原料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二)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1.咖啡飲料: (1)其咖啡因含量未超過200ppm者,得免標示含咖啡因;咖啡 因含量超過200ppm但在500ppm以下者,應標示咖啡因含 量或「含咖啡因500ppm以下」字樣;咖啡因含量超過500 pm者,應標示咖啡因含量或「含咖啡因過500ppm」字樣。

(2)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ppm。

2.茶及可可飲料: (1)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0ppm。

其咖啡因含量未超過200ppm 者,得免標示含咖啡因;咖啡因含量超過200ppm者,應標 示咖啡因含量或「含咖啡因500ppm以下」字樣。

(2)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ppm。

(3)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 得超過200ppm且應標示含有咖啡因。

(三)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 │項目│飲料類│備註│ ├───┼────────┼───────┤ │砷│0.2ppm│暫不包括天然果│ ├───┼────────┤蔬汁及濃縮果蔬│ │鉛│0.3ppm│汁│ ├───┼────────┤│ │鋅│5.0ppm││ ├───┼────────┤│ │銅│5.0ppm││ ├───┼────────┤│ │錫│罐裝者為250ppm││ ├───┼────────┤│ │銻│0.15ppm││ └───┴────────┴───────┘ (四)細菌限量 ┌─┬─────────┬──────────────── │類││限 ││內容├───────┬──────── │別││每公撮中生菌數│每公撮中大腸桿菌 ├─┼─────────┼───────┼──────── │飲│一含有碳酸之飲料│10,000以下;│10以下;但有容 │料│:│但有容器或包裝│者應為陰性 ││1汽水。

│者應在100以│ ││2果實水、果實│下。

│ ││汁、果實蜜及││ ││其他類似品。

││ ││3可樂飲料。

││ │├─────────┼───────┼──────── ││二不含碳酸之飲料│10,000以下;│10以下;但有容 ││:│但有容器或包裝│者應為陰性 ││果實水、果實汁│者應在200以│ ││、果實蜜及其他│下。

│ ││類似製品。

含有││ ││咖啡、可可、茶││ ││或其他植物性原││ ││料之飲料。

││ │├─────────┼───────┼──────── ││三含有乳成分或乳│30,000以下。

│10以下;但有容 ││製品之酸性飲料││者應為陰性 └─┴─────────┴───────┴──────── ────────────────┐ 量│ ────┬───────────┤ 群最確數│每公撮中大腸桿菌最確數│ ────┼───────────┤ 器或包裝│陰性│ ││ ││ ││ ││ ││ ││ ────┼───────────┤ 器或包裝│陰性│ ││ ││ ││ ││ ││ ││ ││ ────┼───────────┤ 器或包裝│陰性│ ││ ────┴───────────┘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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