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現行法規水污染防治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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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 ( 民國104年02月04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並依登記事項運作。

但申請稀釋廢水許可,以無其 他可行之替代方法者為限。

前項申請貯留或稀釋廢水許可之適用條件、申請、審查程序、核發、廢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許可貯留或稀釋廢水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 、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水處理情形。

檢視現行法條 第4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 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 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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