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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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水污染防治法§63-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類別:, 行政>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水質保護目. 第63 條. 事業經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應於復工(業)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申請試車,經 ...
- 2水污染防治法第27 條情節嚴重及第73 條各款情節重大命其停工 ...
鑑於近來多起事業排放廢水造成水體污染之事件,對於該等. 業者,如已構成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裁處停工(業). 之適用條件,主管機關即應依法命其停工( ...
- 3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說明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防治. 措施外,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停業或部分. 或全部停工。 第2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 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
- 4水污染防治法
十一、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 ... 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之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 5檢視現行法規水污染防治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