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8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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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103 年01 月22 日) EN.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第8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送審者:學士學位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四、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四款規定送審者: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103年01月22日) EN 第16-1條 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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