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躉購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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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完成「中華民國111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審定作業,於1月28日正式公告。
與草案相比,除太陽光電躉購費率、期數、加強電力網及特高壓等額外費 ...
太陽光電躉購費率
經濟部完成「中華民國111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審定作業,於1月28日正式公告。
與草案相比,除太陽光電躉購費率、期數、加強電力網及特高壓等額外費率、不及2MW之小水力發電費率有所調整外,其餘皆與草案相同。
經濟部說明111年度各類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公告重點,分述如下:
一、太陽光電:(一)111年度躉購費率恢復為一年兩期,按容量級距區分費率,躉購費率介於每度3.8680元至5.8952元。
(二)考量國內疫情,屋頂型費率予以緩降,另有關加強電力網、特高壓升壓站與輸電線路及併網工程等成本費用,依據台電公司收取態樣及費用之規範,訂定各項額外費率,反映案場併網成本及其差異性。
二、其他獎勵機制:與草案相同,包含新增地熱及小水力之原民利益共享機制、台東地區納入太陽光電區域加成機制、太陽光電結合儲能系統之費率適用條文外,其他如離島加成、階梯式費率、太陽光電之高效能模組加成、區域加成等110年度獎勵措施,均予延續。
經濟部特別強調,110年度太陽光電屋頂型基礎費率為內含併網工程費,111年度則為明確相關費用,改採額外費率加計方式處理,但為使躉購費率級距設定方式與台電公司屋頂型併網工程費繳納級距有所對應,故111年度於20-100瓩級距下區分「無繳納併網工程費」及「有繳納併網工程費」兩分類,以茲明確。
此外,考量現行政策鼓勵小型屋頂型設置,針對屋頂型1-20瓩與20-100瓩之第一期上限費率加計屋頂型併網工程費後,給予政策鼓勵,調整成與110年度第四季相同。
綜上,若將111年度公告之上限費率加計屋頂型併網工程費用之額外費率後,111年度太陽光電所有類別級距第一期躉購費率較110年度第四季相比,平均降幅僅為0.3%,變動幅度甚微。
111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
再生能源類別
分類
設置容量級距
第一期上限費率(元/度)
第二期上限費率(元/度)
太陽光電
屋頂型
1瓩以上不及20瓩
5.8952
5.7848
20瓩以上不及100瓩
無繳納併網工程費
4.5549
4.4538
有繳納併網工程費
4.4861
4.3864
100瓩以上不及500瓩
4.0970
3.9666
500瓩以上
4.1122
3.9727
地面型
1瓩以上
4.0031
3.8680
水面型(浮力式)
1瓩以上
4.3960
4.2612
註1:111年度起依電業法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其躉購費率加計「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規定之提撥費率。
註2:經濟部得視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其相關因素,或視實務需求及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訂之。
111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額外費率
分類
裝置容量級距
模組回收費(元/度)
加強電力網
(元/度)
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工程費(元/度)
高效能模組(元/度)
原住民地區或偏遠地區(元/度)
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
(元/度)
輪電級
配電級
屋頂型
1瓩以上不及20瓩
0.0656
0.0866
0.1356
--
0.3471
0.0578
0.0387
20瓩以上不及100瓩
無繳納併網工程費
--
0.2672
0.0445
有繳納併網工程費
0.0688
0.2632
0.0439
100瓩以上不及500瓩
0.0964
0.2380
0.0397
500瓩以上
0.0413
0.2384
0.0397
地面型
1瓩以上
--
0.2321
0.0387
水面型(浮力式)
1瓩以上
0.2557
0.0426
註1:根據「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依輸電級或配電級繳納均化併網單價費用者,依本表加計加強電力網額外費率。
註2:根據「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代辦工程費計費方式」繳納併網工程費者,依本表加計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工程費額外費率。
註3:經濟部得視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實務需求及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訂之。
111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額外費率(續上)
分類
裝置容量級距
一地兩用型態(元/度)
以農業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
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土地設置
風雨球場型態
風雨球場施作金屬浪板型態
屋頂型
1瓩以上不及20瓩
0.1934
--
--
--
20瓩以上不及100瓩
無繳納併網工程費
有繳納併網工程費
100瓩以上不及500瓩
500瓩以上
地面型
1瓩以上
0.2321
0.3868
0.1547
水面型(浮力式)
1瓩以上
--
--
--
--
註1:根據「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依輸電級或配電級繳納均化併網單價費用者,依本表加計加強電力網額外費率。
註2:根據「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代辦工程費計費方式」繳納併網工程費者,依本表加計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工程費額外費率。
註3:經濟部得視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實務需求及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訂之。
111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輸配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額外費率
分類
裝置容量級距
特高壓升壓站輸電線路
輸電線路長度公里數*額外費率(元/度)
GIS特高壓升壓站(元/度)
GIS以外特高壓升壓站(元/度)
69kV
161kV以
69kV
161kV以上
69kV
161kV以上
屋頂型
1瓩以上不及20瓩
架空線:0.0260
地下電纜:0.0474
架空線:0.0084
地下電纜:0.0289
屋內型:0.6566
戶外型:0.4690
屋內型:0.5159
戶外型:0.3283
0.4690
0.3283
20瓩以上不及100瓩
無繳納併網工程費
有繳納併網工程費
100瓩以上不及500瓩
500瓩以上
地面型
1瓩以上
水面型(浮力式)
1瓩以上
註1:併聯輸配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依本表加計輸電線路長度公里數乘以輸電線路額外費率。
輸電線路長度確認方式如下:(1)升壓站設置者:升壓站設置者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竣工查驗時確認之輸電線路長度。
(2)升壓站租用者:升壓站設置者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竣工查驗時確認之輸電線路長度;若升壓站設置者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尚未竣工查驗,則於升壓站設置者竣工查驗並確認輸電線路長度後,溯及反映輸電線路之額外費率。
註2:併聯輸配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且使用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依本表加計屋內型(依建築法請領建造執照)或戶外型GIS特高壓升壓站額外費率。
註3:經濟部得視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實務需求及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訂之。
完整全文:111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正式公告附件連結: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公告,附表請參見PDF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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