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修正草案調整採認程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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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修正草案調整採認程序,有助於大陸地區新住民就學及兩岸學生交流,且僅供升學使用(澄清稿),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聯絡人:楊貴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English網站導覽意見信箱常見問答電子報回首頁 字級: 小 中 大 熱門搜尋:疫苗接種學習歷程動滋券 關鍵字 疫苗接種 學習歷程 動滋券 進階搜尋 mobile_menu重要政策當前教育重大政策政策白皮書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業務概況報告教育資料中華民國教育現況簡介教育統計法令規章獎補助規定(含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出版品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教育開講國際視窗教育剪影認識教育部部、次長主任秘書室本部各單位體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部屬機構行政法人本部駐境外機構部史網站各級學校師生園地教育雲學習資源(網)教學資源(網)圓夢助學網全國大專校院數位證書驗證系統高教創新招生資訊網電子辭典電子辭典簡介國語辭典簡編本國語小字典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異體字字典成語典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國字標準字體筆順學習網認證檢定及留考華語文能力測驗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公費留學與各項獎學金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臺灣重點領域獎學金試辦計畫便民服務年金改革專區政府資訊公開學產基金資源區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性別統計專區教育消費服務就業資訊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代售出版品目錄及三聯單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訊息公告即時新聞資料下載電子布告欄活動訊息常見問答即時新聞澄清English網站導覽意見信箱常見問答電子報回首頁當前教育重大政策政策白皮書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業務概況報告中華民國教育現況簡介教育統計法令規章獎補助規定(含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出版品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教育開講國際視窗教育剪影部、次長主任秘書室本部各單位體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部屬機構行政法人本部駐境外機構部史網站各級學校教育雲學習資源(網)教學資源(網)圓夢助學網全國大專校院數位證書驗證系統高教創新招生資訊網電子辭典簡介國語辭典簡編本國語小字典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異體字字典成語典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國字標準字體筆順學習網華語文能力測驗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公費留學與各項獎學金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臺灣重點領域獎學金試辦計畫年金改革專區政府資訊公開學產基金資源區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性別統計專區教育消費服務就業資訊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代售出版品目錄及三聯單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即時新聞資料下載電子布告欄活動訊息常見問答即時新聞澄清 ::: 當前教育重大政策政策白皮書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業務概況報告中華民國教育現況簡介教育統計法令規章獎補助規定(含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出版品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教育開講國際視窗教育剪影部、次長主任秘書室本部各單位體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部屬機構行政法人本部駐境外機構部史網站各級學校教育雲學習資源(網)教學資源(網)圓夢助學網全國大專校院數位證書驗證系統高教創新招生資訊網電子辭典簡介國語辭典簡編本國語小字典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異體字字典成語典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國字標準字體筆順學習網華語文能力測驗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公費留學與各項獎學金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臺灣重點領域獎學金試辦計畫年金改革專區政府資訊公開學產基金資源區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性別統計專區教育消費服務就業資訊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代售出版品目錄及三聯單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即時新聞資料下載電子布告欄活動訊息常見問答即時新聞澄清 訊息公告即時新聞資料下載電子布告欄活動訊息常見問答即時新聞澄清 ::: 即時新聞 首頁 訊息公告即時新聞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修正草案調整採認程序,有助於大陸地區新住民就學及兩岸學生交流,且僅供升學使用(澄清稿)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聯絡人:楊貴棻    電話:02-77366713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以下簡稱採認辦法)修正草案,針對外界疑慮,教育部說明回應如下: 一、   放寬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流程,係為保障大陸地區新住民(陸籍配偶)及其子女就學權益 鑑於我國國民中小學係屬國民義務教育,為保障大陸地區新住民及其子女就學權益,鼓勵其繼續深造次一級教育階段,僅就就學用途之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程序簡化,對於非就學用途之就業、考試等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仍予維持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程序。

二、   依現行規定,99年9月後入學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所取得之大陸學歷,符合採認辦法規定,即可直接採認。

81年9月至99年9月間,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所取得之大陸學歷,符合採認辦法規定,則應參加學歷甄試,通過後核發等同直接採認效力之相當學歷證明;或得以參加我國碩、博士班入學考試獲錄取之資格,作為學歷甄試機制把關學歷品質,核發僅限當學年度該校升學使用之相當學歷證明。

(一)   自教育部於99年9月開放採認大陸學歷以來,凡99年9月3日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符合採認辦法規定,所持大陸學歷由教育部直接予以採認,其效力不論作為就學、考試或就業等其他用途,均可適用。

(二)   至於81年9月18日至99年9月3日期間,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其所取得之大陸學歷符合採認辦法規定,應依採認辦法第11條,申請參加教育部委託國立中興大學辦理之學歷甄試,學歷甄試均以筆試或口試方式進行,通過後始得核發效力等同直接採認之相當學士、碩士或博士學歷證明,其效力不論作為就學、考試或就業等其他用途,均可適用。

惟針對僅作為就學用途者,依現行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得以通過我國大學所舉辦之碩、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證明,作為學歷甄試把關學歷品質之機制,僅核發當學年度該校升學使用為限之相當學士或碩士學歷證明,並作為報考資格使用,以利因修讀期間在99年9月以前,無法直接採認學歷之臺商子弟、新住民及陸生,來臺就學之學業銜接。

這些學生倘未來因其他考試或就業等用途,需採認大陸地區學歷,仍應依規定申請參加學歷甄試。

爰本次修正僅將前開原列甄試作業要點之規定,提升至採認辦法之位階。

(三)   另學歷證明文件均需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始得申請採認,並於學歷採認辦法明訂申請學歷採認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教育部或學校將撤銷其學歷之採認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透過嚴謹的查驗證機制,以杜絕假學歷之情事。

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修正草案尚在預告階段,歡迎提供意見 本次修正草案預告另載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105年5月5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教育部。

  上版日期:105-04-26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 openclose重要政策當前教育重大政策政策白皮書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業務概況報告教育資料中華民國教育現況簡介教育統計法令規章獎補助規定(含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出版品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教育開講國際視窗教育剪影認識教育部部、次長主任秘書室本部各單位體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部屬機構行政法人本部駐境外機構部史網站各級學校師生園地教育雲學習資源(網)教學資源(網)圓夢助學網全國大專校院數位證書驗證系統高教創新招生資訊網電子辭典電子辭典簡介國語辭典簡編本國語小字典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異體字字典成語典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國字標準字體筆順學習網認證檢定及留考華語文能力測驗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公費留學與各項獎學金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臺灣重點領域獎學金試辦計畫便民服務年金改革專區政府資訊公開學產基金資源區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性別統計專區教育消費服務就業資訊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代售出版品目錄及三聯單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訊息公告即時新聞資料下載電子布告欄活動訊息常見問答即時新聞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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