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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申請檢定資格 (民國109 年07 月22 日修正). 1. 一、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 ...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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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申請檢定資格 (民國109年07月22日修正) 1 一、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單一 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時數累計二百十六小 時以上,或修畢相關課程累計十二學分以上之證明。

但中華民國一 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後相關訓練或課程應包含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基礎經絡理論。

4.傳統整復推拿基本常用手法。

5.傳統整復推拿全身調理手法。

6.刮痧與拔罐調理。

7.傳統整復推拿從業實務(含顧客服務)。

(二)從事現場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取得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 員相關訓練時數累計七十二小時以上,或修畢相關課程累計四學分 以上之證明。

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後相關訓練或 課程應包含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基礎經絡理論。

(三)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現場工作經驗三 年以上,且取得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時數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或 修畢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教育一學分以上之證明。

(四)領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

(五)前一年度報檢本職類,經審查符合申請檢定資格。

前項學分數與訓練時數得相互採計,一學分等同訓練時數十八小時。

2 二、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學校、團體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 關法令訓練。

(二)曾經接受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團體,經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 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

(四)中央主管機關依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核准單位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 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

(五)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 員正式教育或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六)其他曾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 術員相關訓練。

3 三、第一點從事現場工作經驗、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提送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技能檢定申請資格審議小組進 行審查: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前,從事現場工作之單位非 登記於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業,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 定者。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前,加入國術會、國武術會 、國術損傷等協會,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定者。

(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中醫診所之推 拿人員,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定者。

(四)取得之訓練時數或修畢學分證明,為前點所定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 準以外之情形,並難以認定者。

(五)其他有疑義難以認定者。

前項申請資格審議小組組成人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產業界、學界及題庫命製人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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