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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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經裁處確定者,其獎金發放標準如下: ...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處罰之實收罰鍰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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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管理法規如下:一 醫師法。

二 醫療法。

三 藥事法。

四 藥師法。

五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六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七 營養師法。

八 物理治療師法。

九 醫事檢驗師法。

十 醫事放射師法。

十一 護理人員法。

十二 助產人員法。

十三 健康食品管理法。

十四 菸害防制法。

十五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十六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納入本辦法獎勵之法規。

第四條 民眾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之獎勵,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於前項檢舉案件準用之。

第五條 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經裁處確定者,其獎金發放標準如下:一 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  十發給獎金。

二 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國家公園、公園及綠  地內吸菸者,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檢舉違反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案件,經裁處確定者,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二十發給獎金。

檢舉違反前二項規定以外之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經裁處確定者,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發給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處罰之實收罰鍰為計算基準。

第六條 檢舉人依本辦法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衛生局或其所轄健康服務中心為之。

以言詞為之者,應由受理機關作成書面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前項檢舉應提供具體違法事證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一 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檢舉人為法人者  ,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 違反衛生管理法規者之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告內容地址、負  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

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 領取檢舉獎金之意旨。

四 檢舉違規廣告,應視廣告性質檢附下列事項:  (一)平面媒體廣告:雜誌應檢附封面及廣告頁面,其他平面媒體廣告     應檢附刊登之整版版面、封面及廣告頁面。

  (二)電視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影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     間及媒體(包含有線電視系統名稱、頻道及電視臺名稱)。

  (三)廣播電臺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音帶或光碟,並詳述宣     播時間、廣播電臺名稱及頻率。

  (四)宣傳手冊、海報或傳單:應檢附該手冊、海報或傳單,並詳述取     得方式、發放地點之地址及時間。

五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應為記載或檢附之事項。

第七條 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一 檢舉人為衛生局所屬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  內之姻親。

二 匿名或姓名不實。

三 無具體事證。

四 檢舉前,有關機關已發覺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

五 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內容,係網際網路、資訊軟體之廣告、購物型  錄。

六 檢舉第五條第一項以外之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

七 違反前條規定,經衛生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八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事項。

第八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衛生局或所轄健康服務中心收件時為準。

第九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第十條 衛生局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地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資料,應予保密。

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第十一條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檢舉人通知時,衛生局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獎金,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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