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民眾檢舉菸品販售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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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件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處分確定者,依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並預扣百分之二十之所得稅。

第5 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民眾檢舉菸品販售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101年01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0007154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1條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民眾菸害防制意識,鼓勵民眾共同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之菸品販售業者,達成菸害防制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第3條  檢舉人於本縣發現菸品販售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提供菸品之場所名稱、地址、時間及違法情節等)並檢具照片、影片等證據資料,向執行機關檢舉。

檢舉人應提供違法販售業者姓名、住址、性別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者,不發給獎金。

第4條   檢舉案件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處分確定者,依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並預扣百分之二十之所得稅。

第5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第6條執行機關於受理檢舉前,已知檢舉人所檢舉之違規行為或事實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7條   對於檢舉人個人資料、檢舉書、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如有違法洩密情事,依法處理。

第8條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檢舉人通知,執行機關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第9條   執行機關稽查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舉發違規案件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第10條   本辦法所需獎金,由執行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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