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與民法第1174條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備查。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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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告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號被繼承人林福展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吳美玲陳明拋棄繼承一節,核與民法第1174條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備查。

司法最新動態 公告日: 104.03.06 發布單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號被繼承人林福展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吳美玲陳明拋棄繼承一節,核與民法第1174條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備查。

公告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號被繼承人林福展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吳美玲陳明拋棄繼承一節,核與民法第1174條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備查。

主  旨:公告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號被繼承人林福展於民      國103年12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吳美玲陳明拋棄繼      承一節,核與民法第1174條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備      查。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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