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系列~『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修正前後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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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
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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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21Thu201008:55
刑事法系列~『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修正前後之差異』
按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
」修正後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
」,新法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
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
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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