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系列~『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修正前後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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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

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 ...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跳到主文 政理法律事務所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免費法律諮詢或有關法律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洽詢事宜,請來電:(02)8369-5898;LINEID:@legalpro 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Jan21Thu201008:55 刑事法系列~『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修正前後之差異』   按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

」修正後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

」,新法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

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

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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