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工作時間認定相關問題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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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命時間:勞工基於雇主指示,於特定時間、場所等候,並得隨時提供勞務。

4. ... 待命時間、候傳時間、休息時間等用詞尚無明確定義,僅散諸於主管機關所為之函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工作時間認定相關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1月 更新日期:111年1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1587 一、題目:工作時間認定相關問題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即俗稱的加班)係指,超出勞工正常工作時間部分、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部分及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依同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應依相關標準加給工資。

(二)學者參酌德國學說及我國實務見解,依勞務密度與受雇主拘束程度高低,將勞工提供勞務時間區分為:1.工作時間:於雇主指揮監督下,處於隨時得以提供勞務之狀態。

2.備勤時間:勞工身處於工作場所,並保持一定注意程度,隨時準備提供勞務。

3.待命時間:勞工基於雇主指示,於特定時間、場所等候,並得隨時提供勞務。

4.候傳時間:勞工無駐留於特定場所之義務,僅須告知雇主其所在之處所及聯絡可能性,以便於必要時加以召喚。

5.休息時間:勞工免除提供勞務,亦無隨時準備提供勞務之義務。

(三)原「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勞工值日(夜),因係從事勞動契約外之工作,並非正常工作之延伸,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惟屢遭勞工團體批評而有將其計入工作時間之訴求。

勞動部鑑於勞工於值日(夜)時段,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雇主之指揮監督,而公告該注意事項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勞工從事值日(夜)一律計入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依規定加給工資。

四、建議事項 由於工作時間認定與工資計算之間具有相當緊密連動性,為減少因工作時間認定歧異,引發工資給付相關爭議,茲研提以下建議供參: (一)研擬修法對工作時間等相關用詞明確定義 現行《勞基法》對工作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休息時間等用詞尚無明確定義,僅散諸於主管機關所為之函釋。

致使行政、司法機關,甚而各審法院之認定標準不一、互有矛盾。

建議主管機關研擬修法對工作時間等相關用詞明確定義,使勞資雙方均有依循之準據。

(二)建立「工作時間」類型化指引 通訊科技迅速發展、智慧型手機普及及通訊軟體應用崛起,改變傳統工作形態。

工作與休息時間界限因而模糊,甚至消失。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或在工作時間外提供與勞務相關工作,工作時間認定變的益加困難。

建議主管機關依行業類別、事業屬性、勞工提供勞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等事項,將「工作時間」之態樣類型化並適時滾動檢討,讓事業單位及勞工有所依循,減少發生工作時間認定歧異。

(三)加強勞動檢查及相關法令宣導 為保障勞工權益,並符合時代趨勢,「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業已停止適用,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視為工作時間。

為落實前揭規定,主管機關宜加強勞動檢查並透過各項社群、媒體等多元管道宣導相關法令,以確保勞工法定權益。

撰稿人:陳建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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