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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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9 日公告文號:衛授食字第1071204082 號資料來源:行政院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規草案-《衛生》 本篇網址: 分享 衛生福利部公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 2019-01-19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公告文號:衛授食字第1071204082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5卷14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總說明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原名稱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前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 為現行名稱及全文三十二條,其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虛偽、誇大與第二項醫 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持法律安定性,爰依據上開授權 規定,擬具「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以下簡稱本 準則)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訂定依據。

(草案第一條) 二、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以傳達訊息之整體表 現為綜合判斷。

(草案第二條) 三、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為虛偽或誇大之認定。

(草案第三條) 四、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對應成分可使用之詞句。

( 草案第四條) 五、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為醫療效能之認定。

(草案第五條) 六、本準則施行日期。

(草案第六條) 第1條本準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第2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 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 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第3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 種類及範圍。

四、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

第4條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 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 不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

第5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如附件四 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

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第6條本準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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