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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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目 第4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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