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8 條(91.06.26 版)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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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但原 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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