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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91年06月26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5條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
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但
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
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186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
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
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1-3條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
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
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
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247-1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514-8條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
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
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檢視現行法條
第757條
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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