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國立清華大學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辦法(107.1.2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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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學術倫理政策,並完善本校教師、研究人員及學生涉及屬於違反學術倫理不當研究行為時之處理,特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以及《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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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倫辦法
[本校]國立清華大學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辦法(107.1.2通過)
國立清華大學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辦法
106年10月5日研發會議通過
106年10月17日校務會報修正通過
106年11月22日校教評會議通過
106年12月5日研發會議通過
106年12月13日校教評會議通過
107年1月2日校務會議備查通過
第一條為落實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術倫理政策,並完善本校教師、研究人員及學生涉及屬於違反學術倫理不當研究行為時之處理,特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以及《科技部補助專題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校之教師、研究人員、學生以及獲准於本校從事研究工作者。
第三條本校教師、研究人員、學生以及獲准於本校從事研究工作者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違反學術倫理之不當研究行為: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
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欺瞞:在撰擬、實施研究計畫或公開其研究成果時隱匿事實。
五、在進行研究的過程,恣意、危險或過失的悖離一般公認而合法之研究方法;包括因怠於遵循認可之研究規範而致生對於人類、其他生命或環境之不合理風險在內。
六、由他人代寫。
七、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八、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九、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十、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十一、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十二、透過勾結來協助或隱匿他人之不當研究行為;包括實施此類行為之規畫、共謀及其未遂。
十三、其他嚴重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第四條違反學術倫理事件之通報,通報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經查證確為其所通報者,即進入處理程序;通報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以未具名通報論。
第五條被通報違反學術倫理事件之處理程序,分為初步查證、初審與複審三個階段。
初步查證由被通報違反學術倫理事件行為人的系級單位負責,初審由行為人所在的院級單位負責,複審由研發處負責。
初步查證由被通報違反學術倫理事件行為人的系級單位主管與二名該單位教評會委員共同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做成是否成案之決議,並將決議之書面內容與相關證據資料送院級單位。
院級單位主管依據初步查證決議,與系級單位主管討論是否成案或進行初審之決定。
初審由院級單位主管、被通報行為人的系級單位主管與校內外相關領域專家2~3名組成調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決議之書面內容與相關證據資料送研發處。
初審之過程,必須邀請被通報人,針對被通報違反學術倫理事件內容,進行說明。
研發長依據初審決議,與校長指定負責的副校長討論是否成案或進行複審之決定。
複審由副校長、研發長、被通報行為人的院級單位主管、校內外相關領域專家4名與法律專家1名組成調查小組進行審查,做成是否成案之決議。
複審之過程,視需要得邀請被通報人,針對被通報違反學術倫理事件內容,進行說明。
當被通報違反學術倫理事件的行為人為系級單位主管時,由院級單位主管代行職責。
當被通報違反學術倫理事件的行為人為院級單位主管時,由研發長代行職責。
當被通報違反學術倫理事件的行為人為研發長時,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代行職責。
當被通報違反學術倫理事件的行為人為校長時,處理流程依教育部規定。
第六條參與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中之人員,與被通報人有下列利害關係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被通報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被通報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人員有第一項所訂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查證或審議單位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其餘人員,亦得視必要自行申請迴避。
受本校委託從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用原則之規定。
第七條學術倫理案件之各階段處理期限如下:
一、單位查證:應於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二、初審:應於收件之次日起六週內完成。
三、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六週內完成。
前項各階段處理期限,必要時,得於獲得教育部許可後予以延長。
第八條學術倫理案件同時於其他機關審議者,得經校內行政程序暫時停止本校之查證、審議或其他處理程序。
第九條學術倫理案件之查證、審議或其他處理過程、其參與人及查證、審議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檢舉、參與查證、審議或其他處理程序之人員,亦應就所接觸之資訊予以保密。
通報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本校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通報人之身分曝光。
第十條被通報案件經處理程序有確定結論後,應將處理結論以書面通知通報人、被通報人及其所屬學校單位或機關(構)。
第十一條經複審確認為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除了依據教育部《學位授予法》、《國立清華大學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暨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國立清華大學在學肄業學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辦法處分外,得按其情節輕重,由研發會議對被通報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或建議:
一、書面告誡。
二、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三、一定期間或終身停止擔任本校委員或學術行政職務、申請及執行本校自主資助計畫、申請及領取本校補助費用、獎勵(費)。
四、撤銷或廢止擔任本校委員或學術行政職務之資格、撤銷或廢止相關獎項,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
第十二條經認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應以書面密件通知被通報人及其所屬單位或機關(構)。
處分通知,應載明審議結果、處分種類、理由,及被通報人不服時之救濟單位及期限。
對於違反學術倫理者,本校得要求被通報人所屬單位或機關(構)提出說明,檢討問題癥結,提出改進方案,並將被通報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處分情形呈報副校長。
第十三條通報之學術倫理案件經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就同一通報人就同一事件再次提出之通報,除有具體新事實或新證據外,本校得依前次審議結果,逕復通報人,不另行處理。
第十四條本校得設學術倫理辦公室,除協調辦理學術倫理相關事務外,並負責執行學術倫理教育之推廣及諮詢、協助國內外相關資料之搜集、教育部及科技部案例彙編、案件專業意見之提供及政策建議等。
本辦公室之設置隸屬於研發處。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研究發展會議、校教評會議通過及校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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