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之公司負責人可否兼任品管人員釋疑案 發文機關: ... 人員,不得兼任其 他職務,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先予敘明。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解釋令函
解釋令函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之公司負責人可否兼任品管人員釋疑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98.11.19.府授工品字第0981540220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主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之公司負責人可否兼任品管人員釋 疑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8年11月16日工程管字第0980050703 0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 程採購,應按工程規模及性質,依下列事項辦理。
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 同意後不 適用之:(一)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專責組 織,遴聘 專任品管人員至少二人。
(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 額採購之工程,廠商應成立品 管專責組織,遴聘品管人員二人,其中至少一人為專任。
(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廠商應至少遴聘專任品管人員一人或兼任品管人員二人。
(四 )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廠商應遴聘兼任品管人員至少一人。
」其中專任品管 人員,不得兼任其 他職務,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先予敘明。
三、另有關兼任品管人員,依工程會函釋,對其具有其它身分並無限制,惟限於公司法第 222 條規定公司監察人須以超然立 場行使職權,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等職務,以杜流弊;故兼任品管人員不宜具有公司監察人身份,以免影響監察人監察 權之行使。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含附件)、臺 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含附件)、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含附件)
:::
本月造訪人次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
延伸文章資訊
- 1https://www.pcc.gov.tw/ForumList1.aspx?n=7F220D7E6...
- 2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二)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 ... 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 ... 九、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事.
- 3公共工程履約管理精進措施歷年施工查核結果與統計履約品管 ...
A6、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程,如於工程招標文件規. 定置品管人員且約定應專任(專職)於品管業. 務,不得兼任該公司其他職務(含營造業負責. 人等),且施工時應在工地 ...
- 4工地相關人員可否專、兼職或停工期間可否解職一覽表
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附件2-4)。 品管人員: 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民國103 年12 月29 日 修正 )第四條規定(附件 ...
- 5人民陳情案或釋疑案-Q&A 題庫
6. 品管人員得否兼任. 工地主任或勞安人. 員? 一、本會所訂「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品管要點)第4 點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