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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於品管人員為兼任時,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三項工程為限,請問兼任是指身份的不同還是其他嗎? 4.假若甲生已為A工程的工地負責人並未竣工離職, ... 資料更新中,請稍候 手機版 回首頁 客服專線 網站導覽 員工專區 法規查詢 本府採購法規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工程會法規查詢 全國法規資料庫 採購相關解釋函釋 本府採購函釋 工程會採購函釋 技術文件及物價查詢 施工規範查詢 標準圖查詢 工程預算參考單價 臺北市政府所屬非工程機關(學校)辦理重大工程CALLFORHELP作業流程圖及附件 工程會公共工程資料庫 行政院主計處物價指數查詢 本府公共工程相關法規資料庫 水資源營建及設計相關規範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發包前作業參考期程表 採購事務 組織與業務簡介 招標文件範本 本府採購電子書 採購業務諮詢 採購諮詢 E-mail Q&A 採購業務參考資料庫 工程專家諮詢服務團 SOP採購標準作業程序知識庫 工程履約管理應辦事項作業程序 採購學習園地 政府採購法訓練教材及相關資料 本年度採購專業訓練一覽表 政府採購法規題庫 公開招標評分及格最低標開決標作業微課程教材 「採購文件智慧協助系統」各機關學校種子人員講習班(請先登入台北e大再點選) 臺北e大 採購稽核 設置要點 稽核相關法規 中央法規 本府相關規定 公告訊息 年度績效考核 工程會相關訊息 參考資料 本府採購電子書 採購稽核作業參考手冊 採購稽核常見問題 稽核案件統計分析 其他 訓練研習 政府採購法訓練教材及相關資料 本年度採購專業訓練一覽表 政府採購法規題庫 臺北e大 採購稽核填報系統操作手冊(稽核委員) 採購稽核填報系統改版教育訓練影片 施工品質安全 組織與業務簡介 設置要點 組織及業務簡介 施工查核作業流程 施工查核 轉頒中央法規 施工查核法令規章 施工查核表單 施工查核情形 施工查核教育訓練 全民督工 法令規章 通報方式 作業流程 民眾通報連結 相關通報網站連結 宣導短片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施工查核教育訓練 工程施工查核填報系統 下載專區 品管及勞安專區 公文附件下載區 本府電子書 全文檢索 瀏覽人數:41106466人 採購事務 首頁 Q&A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Q&A 提問日期: 102年03月05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長官您好: 請問工程相關人員的問題 1.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可兼職其他工程嗎?是否需專職?何處條文規定? 2.關於工地負責人為兼任時,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三項工程為限,請問兼任是指身份的不同還是其他嗎? 3.關於品管人員為兼任時,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三項工程為限,請問兼任是指身份的不同還是其他嗎? 4.假若甲生已為A工程的工地負責人並未竣工離職,那甲生可為B工程的安衛人員嗎? 5.請問乙生可以同時為C工程的工地負責人與品管人員嗎? 答覆內容: 有關所提疑義,經洽本府工務局協助提供意見,彙整說明如下:一、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兼職問題:(一)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二)綜上所述,專職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常駐現場執行業務,且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二、工地負責人兼職問題:(一)有關工地負責人兼職規定,請參閱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一)1之規定,略以:「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具有[]年(未載明者為2年)以上與[本工程]性質相關之工程經驗之工程人員擔任工地負責人,且應專任...。

但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者,於徵得機關同意後,得為兼任,兼任工地負責人須受聘於廠商,且應切結其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3項工程為限...」,其中「兼任3項工程為限」,係指兼任其他標案工程。

(二)惟如該工程需依營造業法第30條設置工地主任時,依本府99年6月30日府授工品字第09912564600號函說明,工地主任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三、品管人員兼職問題: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對於品管人員之專職及兼職均有規定,其中兼職品管人員,應切結限於兼職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兼職標案以三案為上限。

四、綜上,倘有法令對上開執行工地之人員(工地負責人、安衛或品管人員)有規定應「專職」之限制者,無論就「身分」或「標案」並無除外之情形,均不得兼任。

答覆人: 陳永祥 電話: 1999#1056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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