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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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101 年05 月30 日. 發文字號:, 台內警字第10108903843號令. 法規體系:, 警政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101年05月30日 發文字號: 台內警字第10108903843號令 法規體系: 警政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指紋資料,其建檔、比對、管理及塗銷作業,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        刑事局)辦理。

第三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資料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

       二、指紋:全部手指指紋平面印、三面印。

       三、受捺手指有殘缺或傷病等特殊情形之記載。

第四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下列程序申請建立指紋        資料:        一、申請者得逕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課(鑑識中心)、分局偵查隊辦理指             紋捺印。

       二、申請者應繳驗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並由受理人員核對其資             料無誤後,協助建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資料,移送刑事             局建檔。

第五條 本辦法之指紋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第六條 警察機關因失蹤協尋需使用第二條指紋資料,應敘明理由及使用目的函請刑事局比對。

但因情        況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於事後補送公函。

第七條  指紋資料之傳輸、儲存及運用過程,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確保指紋資料安全,防範不法        入侵及資料外洩。

        指紋資料應由專責人員管理及維護。

        指紋資料與受捺人資料不符時,應立即查明處理。

如有錯誤,應於查明後更正受捺人資料。

第八條  第四條之申請人得以書面向刑事局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函轉刑事         局申請塗銷指紋資料;其合於規定者,刑事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塗銷。

        第二條之指紋資料除依前項規定申請塗銷外,應保存至受捺人年滿十八歲為止。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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