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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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 結合社政、衛生、教育、警政等相關單位資源,具體確實推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早期介入,並促進早期療育各服務流程功能之發揮,以提供 ... 目前線上:2267人,瀏覽人次:65954670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29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二、特殊教育法。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貳、目標: 結合社政、衛生、教育、警政等相關單位資源,具體確實推動發展遲 緩兒童早期發現、早期介入,並促進早期療育各服務流程功能之發揮 ,以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完善之服務。

參、實施期程: 本方案之實施期程自發布日起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屆滿前6個 月進行檢討修正。

肆、辦理單位: 一、內政部。

二、教育部。

三、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

四、臺北市政府。

五、高雄市政府。

六、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七、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 伍、工作項目、採行措施及分工: 一、本方案之主、協辦單位定義如下: (一)地方政府:包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政、衛生、教育、警政 等 相關單位。

(二)社政單位: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及縣(市)政府社會處(或辦理社 政 業務之民政局)。

(三)衛生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局。

(四)教育單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

(五)警政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

二、工作項目、採行措施、及分工: ┌────┬─────────────┬────┬────┐ │工作項目│採行措施│主辦單位│協辦單位│ ├────┼─────────────┼────┼────┤ │壹、綜合│一、訂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內政部│衛生署│ │規劃│育服務實施方案。

││教育部│ ││││地方政府│ │├─────────────┼────┼────┤ ││二、督導、協調社政單位辦理│內政部│社政單位│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及│││ ││早期療育服務事宜。

│││ │├─────────────┼────┼────┤ ││三、督導衛生單位輔導各醫療│衛生署││ ││院所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衛生單位││ ││期發現與篩檢、通報轉介│││ ││及療育事宜。

│││ │├─────────────┼────┼────┤ ││四、督導、協調教育單位辦理│教育部│教育單位│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銜及│││ ││學前特殊教育服務事宜。

│││ │├─────────────┼────┼────┤ ││五、研發兒童發展量表、訂定│衛生署││ ││聯合評估中心、評估醫院│││ ││設置標準及診斷分級標準│││ ││。

│││ │├─────────────┼────┼────┤ ││六、訂定療育單位設置標準。

│內政部│社政單位│ ││││衛生署│ ││││教育部│ │├─────────────┼────┼────┤ ││七、督導各縣市成立早期療育│內政部│社政單位│ ││服務推動小組(或委員會││教育單位│ ││)並定期召開會議。

││衛生單位│ │├─────────────┼────┼────┤ ││八、建置早期療育資料庫系統│內政部│社政單位│ ││並訂定通報轉介與個案管│││ ││理服務相關表格。

│││ │├─────────────┼────┼────┤ ││九、督導警政單位辦理發展遲│內政部│警政單位│ ││緩兒童指紋資料建檔管理│││ ││事宜。

│││ │├─────────────┼────┼────┤ ││十、加強早期療育研究發展工│內政部│地方政府│ ││作,建立早期療育實務及│衛生署││ ││理論基礎,作為政府施政│教育部││ ││參考依據。

│││ ├────┼─────────────┼────┼────┤ │貳、發現│一、印發兒童發展量表,提供│衛生單位│社政單位│ │與篩│家長、相關單位及人員運││教育單位│ │檢│用。

│││ │├─────────────┼────┼────┤ ││二、加強孕產婦產前照護,減│衛生署││ ││少高危險群新生兒的誕生│衛生單位││ ││。

│││ │├─────────────┼────┼────┤ ││三、推展○至六歲之兒童發展│衛生署││ ││篩檢,以期早期發現異常│衛生單位││ ││個案,適時予以妥適之療│教育單位││ ││育。

│社政單位││ │├─────────────┼────┼────┤ ││(一)透過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衛生署││ ││、衛生所預防接種或社│衛生單位││ ││區衛生教育活動,提高│││ ││發展遲緩兒童之發現率│││ ││。

│││ │├─────────────┼────┼────┤ ││(二)結合新生兒出生通報網│衛生署││ ││路系統及新生兒先天代│衛生單位││ ││謝異常疾病篩檢系統,│││ ││加強高危險群新生兒之│││ ││追蹤管理。

│││ │├─────────────┼────┼────┤ ││(三)輔導社區保母系統、托│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嬰中心、托兒所、兒童│││ ││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 ││兼辦早期療育業務之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確實辦│││ ││理學齡前兒童發展篩檢│││ ││,並建立其健康資料,│││ ││適時轉介就醫等健康管│││ ││理制度。

│││ │├─────────────┼────┼────┤ ││(四)輔導幼稚園確實辦理學│教育單位│衛生單位│ ││齡前兒童發展篩檢,建│││ ││立其健康資料,適時轉│││ ││介就醫等健康管理制度│││ ││。

│││ │├─────────────┼────┼────┤ ││(五)輔導醫療院所將發現之│衛生單位││ ││發展異常個案轉介通報│││ ││轉介中心處理。

│││ │├─────────────┼────┼────┤ ││四、加強辦理弱勢家庭發展遲│地方政府││ ││緩兒童之發現,及早轉介│││ ││療育服務。

│││ ├────┼─────────────┼────┼────┤ │參、通報│一、輔導下列機構及人員辦理│社政單位││ │與轉│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措施:│││ │介│(一)社區保母系統、托│││ ││嬰中心、托兒所、兒童少│││ ││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二)保│││ ││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 ││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 ││、社會工作員、社會工作│││ ││師;(三)一般家長、監│││ ││護者或保母人員。

│││ │├─────────────┼────┼────┤ ││二、輔導下列機構及人員辦理│衛生單位││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措施:│││ ││(一)各醫療院所;(二│││ ││)各衛生所;(三)醫師│││ ││、護士;(四)物理治療│││ ││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 ││。

│││ │├─────────────┼────┼────┤ ││三、輔導下列機構及人員辦理│教育單位││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措施:│││ ││(一)各公、私立幼稚園│││ ││;(二)學校;(三)特│││ ││教老師;(四)幼教老師│││ ││。

│││ │├─────────────┼────┼────┤ ││四、設立通報轉介中心,建立│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單一窗口,統籌彙整疑似││教育單位│ ││發展遲緩兒童資料,辦理│││ ││下列服務,以利各項轉介│││ ││工作:│││ ││(一)受理通報個案。

│││ ││(二)協助轉介個案接受評估│││ ││。

│││ ││(三)協助安排或轉介個案接│││ ││受療育服務。

│││ ││(四)個案管理及定期追蹤。

│││ ││(五)個案再安置或結案。

│││ ││(六)個案基本資料、評估報│││ ││告結果、及安置情形之│││ ││登錄作業及檔案管理。

│││ ││(七)其他有關安置轉介諮詢│││ ││、追蹤輔導及相關服務│││ ││。

│││ │├─────────────┼────┼────┤ ││五、建構通報轉介中心、評估│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中心、及療育單位間的個││教育單位│ ││案轉銜與追蹤機制。

│││ │├─────────────┼────┼────┤ ││六、建構個案管理電腦資料庫│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掌握個案動態,建立個│││ ││案追蹤機制。

│││ │├─────────────┼────┼────┤ ││七、建構跨縣市資源網絡、早│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療個案轉介與追蹤制度。

││教育單位│ │├─────────────┼────┼────┤ ││八、受理父母或監護人之申請│警政單位│社政單位│ ││,建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 ││指紋資料。

│││ ├────┼─────────────┼────┼────┤ │肆、聯合│一、每一縣市至少設置一所聯│衛生單位│社政單位│ │評估│合評估中心或建立聯合評│││ ││估機制,並輔導公、私立│││ ││醫院規劃組成發展遲緩兒│││ ││童聯合評估團隊,辦理聯│││ ││合評估服務事宜,增加評│││ ││估的可近性。

│││ │├─────────────┼────┼────┤ ││二、建立評估團隊工作人員間│衛生單位│社政單位│ ││之完整評估流程與合作機││教育單位│ ││制。

│││ │├─────────────┼────┼────┤ ││三、輔導聯合評估團隊於個案│衛生單位│社政單位│ ││評估日起四至八週內,填│││ ││具綜合報告書,提供家長│││ ││並協助轉介當地通報轉介│││ ││中心,以利後續服務之進│││ ││行。

│││ ├────┼─────────────┼────┼────┤ │伍、療育│一、輔導托嬰中心、托兒所、│社政單位││ │與服│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務│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收托│││ ││發展遲緩兒童,補助教材│││ ││及設備,加強兒童融合教│││ ││保的環境與成效。

│││ │├─────────────┼────┼────┤ ││二、對發展遲緩兒童提供療育│社政單位││ ││費用補助。

│││ │├─────────────┼────┼────┤ ││三、輔導醫療院所提供發展遲│衛生單位││ ││緩兒童醫療復健之服務。

│││ │├─────────────┼────┼────┤ ││四、輔導幼稚園招收發展遲緩│教育單位││ ││兒童,補助教材及設備,│││ ││加強兒童融合教育的環境│││ ││與成效。

│││ │├─────────────┼────┼────┤ ││五、建構發展遲緩兒童學前與│教育單位│衛生單位│ ││國民教育之融合與轉銜服│社政單位││ ││務。

│││ │├─────────────┼────┼────┤ ││六、在幼稚園、托兒所或其它│教育單位│社政單位│ ││適當場所實施發展遲緩兒│││ ││童特殊教育,並補助其教│││ ││育費用。

│││ │├─────────────┼────┼────┤ ││七、鼓勵增設社區化之早期療│社政單位││ ││育機構,並規劃多元與創│││ ││新性服務計畫。

│││ │├─────────────┼────┼────┤ ││八、針對幼稚園、托嬰中心、│教育單位││ ││托兒所,提供巡迴輔導服│社政單位││ ││務,加強其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育之專業知能。

│││ │├─────────────┼────┼────┤ ││九、建構早療單位(社政、醫│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療、教育)的合作模式,││教育單位│ ││提供完善、連貫性的服務│││ ││方案。

│││ │├─────────────┼────┼────┤ ││十、推動外展(如到宅、到幼│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托園所、其他定點…)療││教育單位│ ││育服務,以滿足早期療育│││ ││個案及家庭之需求。

│││ │├─────────────┼────┼────┤ ││十一、落實家庭支持系統及家│社政單位│教育單位│ ││庭充權服務措施,推展│││ ││發展遲緩兒童及其手足│││ ││之臨托、喘息或輔導等│││ ││服務及家長親職教育技│││ ││巧課程訓練,提升家庭│││ ││功能。

│││ │├─────────────┼────┼────┤ ││十二、編印資源手冊提供家長│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參考運用,協助發展遲││教育單位│ ││緩兒童家庭提升使用資│││ ││源能力。

│││ │├─────────────┼────┼────┤ ││十三、編製「早期療育服務工│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作手冊」,以利工作人││教育單位│ ││員依據執行流程提供服│││ ││務,依個案分級落實個│││ ││別化家庭服務計畫或個│││ ││別化服務計畫、處遇及│││ ││追蹤輔導,提昇對個案│││ ││及其家庭之服務品質│││ │├─────────────┼────┼────┤ ││十四、充實及運用輔具服務傳│社政單位│教育單位│ ││遞輸送系統,提供可近│││ ││性且以個案需求為考量│││ ││之專業評估、諮詢、租│││ ││借、裝配、維修、回收│││ ││並強化二手輔具再使用│││ ││,發揮輔具功效。

│││ ├────┼─────────────┼────┼────┤ │陸、宣導│一、訂定兒童發展篩檢月,加│內政部│社政單位│ │與訓│強兒童發展宣導。

│衛生署│衛生單位│ │練││教育部│教育單位│ │├─────────────┼────┼────┤ ││二、製作簡單易懂且多元化之│內政部│地方政府│ ││宣導資料及教材,並考量│衛生署││ ││外籍配偶家庭之需求,推│教育部││ ││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 ││宣導工作。

│││ │├─────────────┼────┼────┤ ││三、獎助各早療單位或機構辦│社政單位││ ││理親職講座或成長團體,│││ ││以促進家長參與,提昇家│││ ││長之知能。

│││ │├─────────────┼────┼────┤ ││四、規劃早期療育專業人員之│內政部│地方政府│ ││訓練課程。

│衛生署││ │││教育部││ │├─────────────┼────┼────┤ ││五、補充早期療育專業人力(│衛生署│教育部│ ││如兒童心理師、物理/職││內政部│ ││能/語言治療師……)不│││ ││足部分,以落實強化療育│││ ││服務。

│││ │├─────────────┼────┼────┤ ││六、加強專業人力之早療與融│地方政府││ ││合理念、知能、技能之培│││ ││訓,辦理醫療人員、學前│││ ││教育幼托師資、保母及社│││ ││工人員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提昇早期療育服務品質│││ ││。

│││ └────┴─────────────┴────┴────┘ 陸、經費來源: 推展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相關單位按年度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

柒、督導與獎勵: 一、各單位執行計畫著有績效者,由內政部、衛生署、教育部專案補助其 辦理成果發表活動,以供相關單位觀摩學習。

二、本方案之執行情形列入『中央對地方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項 目。

捌、附則: 各相關單位得依據本方案訂定細部實施計畫以資推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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