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 - 植根法律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貳、目標: 結合社政、衛生、教育、警政等相關單位資源,具體確實推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早期介入,並促進早期療育各服務流程功能之發揮,以提供 ...
目前線上:2267人,瀏覽人次:65954670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29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二、特殊教育法。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貳、目標:
結合社政、衛生、教育、警政等相關單位資源,具體確實推動發展遲
緩兒童早期發現、早期介入,並促進早期療育各服務流程功能之發揮
,以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完善之服務。
參、實施期程:
本方案之實施期程自發布日起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屆滿前6個
月進行檢討修正。
肆、辦理單位:
一、內政部。
二、教育部。
三、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
四、臺北市政府。
五、高雄市政府。
六、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七、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
伍、工作項目、採行措施及分工:
一、本方案之主、協辦單位定義如下:
(一)地方政府:包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政、衛生、教育、警政
等
相關單位。
(二)社政單位: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及縣(市)政府社會處(或辦理社
政
業務之民政局)。
(三)衛生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局。
(四)教育單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
(五)警政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
二、工作項目、採行措施、及分工:
┌────┬─────────────┬────┬────┐
│工作項目│採行措施│主辦單位│協辦單位│
├────┼─────────────┼────┼────┤
│壹、綜合│一、訂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內政部│衛生署│
│規劃│育服務實施方案。
││教育部│
││││地方政府│
│├─────────────┼────┼────┤
││二、督導、協調社政單位辦理│內政部│社政單位│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及│││
││早期療育服務事宜。
│││
│├─────────────┼────┼────┤
││三、督導衛生單位輔導各醫療│衛生署││
││院所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衛生單位││
││期發現與篩檢、通報轉介│││
││及療育事宜。
│││
│├─────────────┼────┼────┤
││四、督導、協調教育單位辦理│教育部│教育單位│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銜及│││
││學前特殊教育服務事宜。
│││
│├─────────────┼────┼────┤
││五、研發兒童發展量表、訂定│衛生署││
││聯合評估中心、評估醫院│││
││設置標準及診斷分級標準│││
││。
│││
│├─────────────┼────┼────┤
││六、訂定療育單位設置標準。
│內政部│社政單位│
││││衛生署│
││││教育部│
│├─────────────┼────┼────┤
││七、督導各縣市成立早期療育│內政部│社政單位│
││服務推動小組(或委員會││教育單位│
││)並定期召開會議。
││衛生單位│
│├─────────────┼────┼────┤
││八、建置早期療育資料庫系統│內政部│社政單位│
││並訂定通報轉介與個案管│││
││理服務相關表格。
│││
│├─────────────┼────┼────┤
││九、督導警政單位辦理發展遲│內政部│警政單位│
││緩兒童指紋資料建檔管理│││
││事宜。
│││
│├─────────────┼────┼────┤
││十、加強早期療育研究發展工│內政部│地方政府│
││作,建立早期療育實務及│衛生署││
││理論基礎,作為政府施政│教育部││
││參考依據。
│││
├────┼─────────────┼────┼────┤
│貳、發現│一、印發兒童發展量表,提供│衛生單位│社政單位│
│與篩│家長、相關單位及人員運││教育單位│
│檢│用。
│││
│├─────────────┼────┼────┤
││二、加強孕產婦產前照護,減│衛生署││
││少高危險群新生兒的誕生│衛生單位││
││。
│││
│├─────────────┼────┼────┤
││三、推展○至六歲之兒童發展│衛生署││
││篩檢,以期早期發現異常│衛生單位││
││個案,適時予以妥適之療│教育單位││
││育。
│社政單位││
│├─────────────┼────┼────┤
││(一)透過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衛生署││
││、衛生所預防接種或社│衛生單位││
││區衛生教育活動,提高│││
││發展遲緩兒童之發現率│││
││。
│││
│├─────────────┼────┼────┤
││(二)結合新生兒出生通報網│衛生署││
││路系統及新生兒先天代│衛生單位││
││謝異常疾病篩檢系統,│││
││加強高危險群新生兒之│││
││追蹤管理。
│││
│├─────────────┼────┼────┤
││(三)輔導社區保母系統、托│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嬰中心、托兒所、兒童│││
││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
││兼辦早期療育業務之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確實辦│││
││理學齡前兒童發展篩檢│││
││,並建立其健康資料,│││
││適時轉介就醫等健康管│││
││理制度。
│││
│├─────────────┼────┼────┤
││(四)輔導幼稚園確實辦理學│教育單位│衛生單位│
││齡前兒童發展篩檢,建│││
││立其健康資料,適時轉│││
││介就醫等健康管理制度│││
││。
│││
│├─────────────┼────┼────┤
││(五)輔導醫療院所將發現之│衛生單位││
││發展異常個案轉介通報│││
││轉介中心處理。
│││
│├─────────────┼────┼────┤
││四、加強辦理弱勢家庭發展遲│地方政府││
││緩兒童之發現,及早轉介│││
││療育服務。
│││
├────┼─────────────┼────┼────┤
│參、通報│一、輔導下列機構及人員辦理│社政單位││
│與轉│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措施:│││
│介│(一)社區保母系統、托│││
││嬰中心、托兒所、兒童少│││
││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二)保│││
││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
││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
││、社會工作員、社會工作│││
││師;(三)一般家長、監│││
││護者或保母人員。
│││
│├─────────────┼────┼────┤
││二、輔導下列機構及人員辦理│衛生單位││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措施:│││
││(一)各醫療院所;(二│││
││)各衛生所;(三)醫師│││
││、護士;(四)物理治療│││
││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
││。
│││
│├─────────────┼────┼────┤
││三、輔導下列機構及人員辦理│教育單位││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措施:│││
││(一)各公、私立幼稚園│││
││;(二)學校;(三)特│││
││教老師;(四)幼教老師│││
││。
│││
│├─────────────┼────┼────┤
││四、設立通報轉介中心,建立│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單一窗口,統籌彙整疑似││教育單位│
││發展遲緩兒童資料,辦理│││
││下列服務,以利各項轉介│││
││工作:│││
││(一)受理通報個案。
│││
││(二)協助轉介個案接受評估│││
││。
│││
││(三)協助安排或轉介個案接│││
││受療育服務。
│││
││(四)個案管理及定期追蹤。
│││
││(五)個案再安置或結案。
│││
││(六)個案基本資料、評估報│││
││告結果、及安置情形之│││
││登錄作業及檔案管理。
│││
││(七)其他有關安置轉介諮詢│││
││、追蹤輔導及相關服務│││
││。
│││
│├─────────────┼────┼────┤
││五、建構通報轉介中心、評估│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中心、及療育單位間的個││教育單位│
││案轉銜與追蹤機制。
│││
│├─────────────┼────┼────┤
││六、建構個案管理電腦資料庫│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掌握個案動態,建立個│││
││案追蹤機制。
│││
│├─────────────┼────┼────┤
││七、建構跨縣市資源網絡、早│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療個案轉介與追蹤制度。
││教育單位│
│├─────────────┼────┼────┤
││八、受理父母或監護人之申請│警政單位│社政單位│
││,建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
││指紋資料。
│││
├────┼─────────────┼────┼────┤
│肆、聯合│一、每一縣市至少設置一所聯│衛生單位│社政單位│
│評估│合評估中心或建立聯合評│││
││估機制,並輔導公、私立│││
││醫院規劃組成發展遲緩兒│││
││童聯合評估團隊,辦理聯│││
││合評估服務事宜,增加評│││
││估的可近性。
│││
│├─────────────┼────┼────┤
││二、建立評估團隊工作人員間│衛生單位│社政單位│
││之完整評估流程與合作機││教育單位│
││制。
│││
│├─────────────┼────┼────┤
││三、輔導聯合評估團隊於個案│衛生單位│社政單位│
││評估日起四至八週內,填│││
││具綜合報告書,提供家長│││
││並協助轉介當地通報轉介│││
││中心,以利後續服務之進│││
││行。
│││
├────┼─────────────┼────┼────┤
│伍、療育│一、輔導托嬰中心、托兒所、│社政單位││
│與服│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務│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收托│││
││發展遲緩兒童,補助教材│││
││及設備,加強兒童融合教│││
││保的環境與成效。
│││
│├─────────────┼────┼────┤
││二、對發展遲緩兒童提供療育│社政單位││
││費用補助。
│││
│├─────────────┼────┼────┤
││三、輔導醫療院所提供發展遲│衛生單位││
││緩兒童醫療復健之服務。
│││
│├─────────────┼────┼────┤
││四、輔導幼稚園招收發展遲緩│教育單位││
││兒童,補助教材及設備,│││
││加強兒童融合教育的環境│││
││與成效。
│││
│├─────────────┼────┼────┤
││五、建構發展遲緩兒童學前與│教育單位│衛生單位│
││國民教育之融合與轉銜服│社政單位││
││務。
│││
│├─────────────┼────┼────┤
││六、在幼稚園、托兒所或其它│教育單位│社政單位│
││適當場所實施發展遲緩兒│││
││童特殊教育,並補助其教│││
││育費用。
│││
│├─────────────┼────┼────┤
││七、鼓勵增設社區化之早期療│社政單位││
││育機構,並規劃多元與創│││
││新性服務計畫。
│││
│├─────────────┼────┼────┤
││八、針對幼稚園、托嬰中心、│教育單位││
││托兒所,提供巡迴輔導服│社政單位││
││務,加強其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育之專業知能。
│││
│├─────────────┼────┼────┤
││九、建構早療單位(社政、醫│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療、教育)的合作模式,││教育單位│
││提供完善、連貫性的服務│││
││方案。
│││
│├─────────────┼────┼────┤
││十、推動外展(如到宅、到幼│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托園所、其他定點…)療││教育單位│
││育服務,以滿足早期療育│││
││個案及家庭之需求。
│││
│├─────────────┼────┼────┤
││十一、落實家庭支持系統及家│社政單位│教育單位│
││庭充權服務措施,推展│││
││發展遲緩兒童及其手足│││
││之臨托、喘息或輔導等│││
││服務及家長親職教育技│││
││巧課程訓練,提升家庭│││
││功能。
│││
│├─────────────┼────┼────┤
││十二、編印資源手冊提供家長│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參考運用,協助發展遲││教育單位│
││緩兒童家庭提升使用資│││
││源能力。
│││
│├─────────────┼────┼────┤
││十三、編製「早期療育服務工│社政單位│衛生單位│
││作手冊」,以利工作人││教育單位│
││員依據執行流程提供服│││
││務,依個案分級落實個│││
││別化家庭服務計畫或個│││
││別化服務計畫、處遇及│││
││追蹤輔導,提昇對個案│││
││及其家庭之服務品質│││
│├─────────────┼────┼────┤
││十四、充實及運用輔具服務傳│社政單位│教育單位│
││遞輸送系統,提供可近│││
││性且以個案需求為考量│││
││之專業評估、諮詢、租│││
││借、裝配、維修、回收│││
││並強化二手輔具再使用│││
││,發揮輔具功效。
│││
├────┼─────────────┼────┼────┤
│陸、宣導│一、訂定兒童發展篩檢月,加│內政部│社政單位│
│與訓│強兒童發展宣導。
│衛生署│衛生單位│
│練││教育部│教育單位│
│├─────────────┼────┼────┤
││二、製作簡單易懂且多元化之│內政部│地方政府│
││宣導資料及教材,並考量│衛生署││
││外籍配偶家庭之需求,推│教育部││
││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
││宣導工作。
│││
│├─────────────┼────┼────┤
││三、獎助各早療單位或機構辦│社政單位││
││理親職講座或成長團體,│││
││以促進家長參與,提昇家│││
││長之知能。
│││
│├─────────────┼────┼────┤
││四、規劃早期療育專業人員之│內政部│地方政府│
││訓練課程。
│衛生署││
│││教育部││
│├─────────────┼────┼────┤
││五、補充早期療育專業人力(│衛生署│教育部│
││如兒童心理師、物理/職││內政部│
││能/語言治療師……)不│││
││足部分,以落實強化療育│││
││服務。
│││
│├─────────────┼────┼────┤
││六、加強專業人力之早療與融│地方政府││
││合理念、知能、技能之培│││
││訓,辦理醫療人員、學前│││
││教育幼托師資、保母及社│││
││工人員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提昇早期療育服務品質│││
││。
│││
└────┴─────────────┴────┴────┘
陸、經費來源:
推展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相關單位按年度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
柒、督導與獎勵:
一、各單位執行計畫著有績效者,由內政部、衛生署、教育部專案補助其
辦理成果發表活動,以供相關單位觀摩學習。
二、本方案之執行情形列入『中央對地方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項
目。
捌、附則:
各相關單位得依據本方案訂定細部實施計畫以資推動落實。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延伸文章資訊
- 1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法規資訊
... 衛生福利部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衛生福利部相關法規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 衛生福利部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 ...
- 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31-全國法規資料庫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 ...
- 4法規內容-高雄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 高雄市 ...
法規名稱:, 高雄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100 年10 月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社兒少字第1000116286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局.
- 5相關法規-臺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要點
臺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要點 · 點閱數:2600 · 資料更新:105-11-17 10:07 · 資料檢視:105-11-17 10:07 ·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