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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述,系爭五件處分書必經第三人○○公司轉交異議人,異議人始能得知系爭處分書相關內容,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系爭處分書雖由無代收權限之第三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1年度署聲議字第499號 發文日期: 民國91年07月09日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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