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特定魚種為品名之相關產品標示 -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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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6年1月1日起,「圓鱈、扁鱈」未依前述規定標示清楚而使消費者誤解為「鱈魚」,將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 ... 首頁(current) 法規及公告查詢 常用問答查詢 影片專區 其他相關資料 活動報名 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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