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專區-新北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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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訊速回應您的建議、投訴事項,陳情內容或市政興革事項提出具體建言,其他與市政無關之建議、情緒表達、惡意攻訐謾罵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本局將不予處理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facebook facebook 首頁 下載專區 下載專區Download 新北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因應措施 新北市失智共照中心窗口聯絡資訊 失智100問 110年度失智據點單位名冊 16間失智確診醫院 109年「醫院督導考核資訊系統... 109年新北市腸病毒暨常見傳染... 疾病防疫 醫療資源 食藥安全 長照服務 心理衛生 抽驗結果 衛生企劃 兒童視力保健 教育訓練文件 公文附件 ::: 檢舉專區 小 中 大 親愛的市民您好:    為維護陳情人及被陳情人權益,避免浪費行政資源,凡所有陳情內容應與民眾自身權益有關,請您務必於來信資料中填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聯絡地址、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受理依據。

若經本局查證資料明顯不完整或資料不全或不實,本局將不予處理,對於您填寫的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不對外公開或作為其他用途,僅提供承辦單位業務上聯繫使用。

  1.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及行政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為訊速回應您的建議、投訴事項,陳情內容或市政興革事項提出具體建言,其他與市政無關之建議、情緒表達、惡意攻訐謾罵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本局將不予處理。

  2.為避免民眾因信箱遭人盜用而衍生出不必要的爭議,本局必須於確認所陳事項確為該信箱所有人之信件時,才會成案受理。

如果您設定電子信箱地址填寫無誤,於登錄案件並按「送出」鈕後,系統會立刻回覆案號、Email及請求確認信函,請您點選回函中的確認連結選項,完成確認作業。

請您妥善保存此信件以便日後查詢,未提供正確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將導致確認信無法寄達,亦無法陳案受理,本局亦無法依個案要求任意更改陳情人提供資料。

  3.本局權責科室回覆陳情案件之處理情形,局長信箱以電子郵寄方式遞送至陳情人所留信箱。

  4.如果您一直無法收到確認信函,可能是您的回信電子信箱地址寫錯或設定錯誤,建議您仔細檢視是否發生類似錯誤並重新發送一次信件到局長信箱。

如果您一直無法收到確認信函,建議您於上班時間每週一至五08:30~17:30來電本局人民申訴及陳情專線(02)2255-8661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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