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宣稱療效,不可以嗎? | 方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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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法律規定食品廣告如果「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是違規的。
所以我們宣稱某一款食品「治療近視。
恢復視力。
防止便秘。
登入取消幫助中心食品廣告宣稱療效,不可以嗎?王大明-寫出可以與小孩分享的法律故事追蹤42020-04-14|閱讀時間‧約13分鐘故事開始前,我們先談一個簡單的問題,維他命C有療效嗎?我曾經將這個問題,請教一個醫學背景的朋友,問她有沒有興趣當作演講主題。
她說,她不能公開講,不然會犯法,宣稱療效廣告不實。
我笑了一下,心想,不知道在妳的心中,維它命C是食品呢?還是藥品?
其實,早有醫師公開講「維他命C有沒有療效」了。
關於違規食品、藥品、化妝品的廣告,我們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有作一個滿方便的民眾查詢系統,以及一個「食藥膨風廣告專區」。
如果你針對某個廣告有疑慮,直接將它的名字輸入進去,可以看到它的裁罰記錄。
很可惜的,許多藥商的裁罰記錄可能都幾十筆,罰不怕。
聽到這邊你可能會好奇,是裁罰金額太低嗎?
我分享一個臺北市衛生局,在2020年3月,對食品、藥品、化妝品的裁罰金額,給大家感覺一下。
食品的部分,
某款「有氧濃縮膠囊」或「有氧飲料」,宣稱可以「一次幫你解決所有缺氧問題,你知道高血壓、黑斑、呼吸就會胖都是缺氧的徵兆嗎?癌症就是因為細胞『缺氧』造成。
」
罰鍰金額,11萬元。
藥品的部分,
某款「滅病毒醫用口罩」,宣稱可以「唯一可殲滅99%的#H1N1#H3N2病毒,與一般強調很會過濾的口罩設計不同。
比殺細菌更厲害,採用直接消滅病毒和細菌的設計,不讓病毒和細菌存活在口罩上。
擁有ISO18184國際認證,世界上目前僅兩個國家德國和日本有此等級實驗室。
」
罰鍰金額,60萬元。
化妝品的部分,
某款乳霜,宣稱可以「無痕減齡,頸部凍齡,膠原增生,改善頸紋。
使用後效果:明顯改善頸紋,雙下巴不明顯…(1)預防膠原蛋白流失(2)提升生長因子活性(3)促進膠原蛋白增生。
」
罰鍰金額,13萬元。
類似的廣告裁罰案例,單單在臺北市,三月:
食品的裁罰案例就有31件、藥品11件、化妝品36件。
有些裁罰案例,業者也弄不清楚政府的標準舉個例子:
法律規定食品廣告如果「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是違規的。
所以我們宣稱某一款食品「治療近視。
恢復視力。
防止便秘。
利尿」這樣是違規,感覺很好懂。
好,請問以下哪些食品廣告形容詞,是合法的?「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X)「本草綱目」記載:梅子氣味甘酸,可生津解渴(O)增強抵抗力、改善體質、防止口臭(X)使頭髮烏黑。
延遲衰老(X)幫助消化、改變細菌叢生態。
使排便順暢。
調整體質。
調節生理機能(O)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維生素D可增進鈣吸收(O)我沒有開玩笑,我在當企業法務時,有被承辦同仁問過法律諮詢。
就在問我「哪些廣告用詞不會被裁罰」?誠實的說,如果不看資料,只憑感覺判斷,我也沒有把握。
(相關法律責任的延伸閱讀:電商廣告大哉問-以藥品、美妝、保健食品為例-)第一個故事判決日期2020年2月5日,故事發生在台中。
國內有一款「食品」,叫天仙液。
二○一二年,因報紙大篇幅的報導,台大醫院證實,天仙液助抗癌,可以改善乳癌病患生活品質,減少治療引起的不適症狀,有一名患者因此腫瘤縮小,頓時引起全台灣熱議。
後來,推廣天仙液的許醫師被臺中市政府裁罰了,他不服氣,就打行政訴訟。
故事大意是,
許醫師以自身罹癌經驗及專業醫師的身分,於自身著作「癌症的整合療法」一書、「許醫師自然診所」及診所官網,薦證未經科學實證之相關產品(如天仙液、蜂膠、電解水機)具醫療效能;
並於診療「重病癌症」病人之際,推銷一臺超過新臺幣4萬元電解水機等產品,及推崇自然療法(喝電解水、天仙液、做氣功、發大願等)。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認為許醫師並無提供足以證明上開產品具醫療效能之科學實證文獻資料,違反衛生福利部公告「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醫師不得為未經科學實證之「產品代言」規範。
而且,執行醫療業務違反醫學倫理的「尊重自主」、「不傷害」及「行善」原則,認為許醫師的行為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5款之規定,移付懲戒。
經臺中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處受懲戒人停業2個月及接受額外20小時(醫學倫理10小時及醫事法規10小時)繼續教育」。
許醫師不服,提起覆審,經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駁回覆審。
許醫師仍不服,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許醫師的說法是行政處分及覆審決定,都認定天仙液1號相關品項中,有藥品與食品的分別。
而我代言的天仙液產品,非屬藥品,僅為食品。
另就電解水機而言,僅有細胞實驗,並無人體實驗,故文獻中呈現的效用,不能代表在使用時也有相同效果。
然而,就天仙液而言,依衛生福利部所核發「天仙1號」天仙液內服液(藥品)之「外銷專用藥品許可證」所示,並比較天仙液(食品)的成份,兩者無論在成份及比例上,並無不同。
意思是,天仙液是符合專用藥品規定的,只是因為我國的政策,使天仙液的藥品僅能外銷,而相同成份之產品,於國內只能以「食品」販售。
但是這兩款雖然取名叫「食品」跟「藥品」,都是相同成份、比例的產品,其效果亦應相同。
所以,天仙液是符合藥品許可證的產品,我的代言並不是違規的醫療廣告或藥物廣告。
法院的判斷是許醫師利用醫師專業身分,代言未經科學證實或未發表相關研究報告的產品,可能會誤導消費者,就是屬業務上不正當行為了。
許醫師提出「天仙1號天仙液內服液」屬藥品,「天仙液」屬食品,兩者成分及比例相同,所以天仙液有藥品療效。
然而,依衛生福利部外銷專用藥品許可證所載效能:「...益氣補血、清熱解毒、利濕化痰、活血化瘀...疏氣行血、消腫解毒」,
並沒有許醫師於診所官網所載「天天含天仙液幾個月也可以消除腫瘤」等醫療效用,也沒有許醫師在《癌症的整合療法》一書中介紹天仙液主要抗癌作用與效果。
所以,許醫師以其醫師身分於書中、網路中薦證相關產品的行為,可能讓一般至許醫師診所求診病患於罹患重症之際,採納許醫師的建議;更可能使消費者誤信誤認,進而誤導消費者購買了。
許醫師有義務完整揭露產品尚未經科學實證,但他的網頁卻寫:「過去兩年來,已經有十餘位癌友接受我的意見,只接受放化療加上許醫師自然療法,斷然拒絕不開刀!目前都活得非常好,不僅身體健康,生活品質也一級棒!」可能會延誤病患就醫時程,也可能偏離正規醫療救治。
所以,判決許醫師敗訴。
第二個故事判決日期2019年10月17日,故事發生在嘉義。
有一位彭先生,是「彭氏正脊」負責人,他有物理治療師資格,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彭先生於2017年5年間起,在部落格網站發表整脊過程招攬客人,並於嘉義市對患者進行「正脊」及「整脊」等醫療行為。
2017年11月1日上午,警察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會同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在「彭氏正脊」查獲並當場查扣整脊槍、超音波槍、軀幹護具及項圈等醫療器具。
認為彭先生涉嫌觸犯醫師法的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
彭先生的說法是,物理治療師有其業務,可以做操作治療,就是指徒手治療。
執行這項業務是不用在醫師指導下的。
因為我有物理治療師資格,之前也經嘉義縣衛生局輔導稽查合格,我配合刪除敏感的廣告圖面與字眼,也不身穿白袍,避免讓民眾誤以為來醫療診所。
而且,這件治療並無民眾受傷,我是以輕柔手法,並沒有扭轉脊椎。
我是在診所外進行民俗調理行為,沒有做衛生局推廣不要進行的扭轉脊椎行為。
「傳統整復」、「推拿」跟「整脊」在外觀上並無明顯不同,衛生福利部函文認為推拿、整脊是醫療行為。
假設對頸胸腰進行整復,這樣就認定為整脊,把它歸為醫療行為,那在國術館中進行的行為,究竟是不是整脊?因此,實際上要看做的動作,可能是醫師才能做的整脊,又或者是民俗療法可以做的整脊,要看我們實際操作的手法來判斷,何況上開衛生福利部函文沒以令字公告,非行政命令,屬內部文件,也無法律效力。
證人邱先生是我當天做完的客人,他是骨盆附近疼痛,我調理的手法是輕輕放鬆他骨盆周邊韌帶,及臀部旁邊的肌肉,放鬆完後,我會以推拿方式輕輕按壓,舒張他關節的空間。
我有以網頁招攬生意,若主管機關請我配合改善我會進行改善,但這跟是否違反醫師法無關。
我刊登的內容也無涉及醫師才可以從事的整脊或醫療行為,因為我沒有做大力扭轉的危險性動作。
扣案物中記載整脊槍、超音波機的儀器,我是用超音波機將糾結的肌肉跟韌帶放鬆。
整脊槍實際品名為YS889(白色)、CY666(黑色),品名都是叫深層按摩槍,YS889是利用震動方式給患者做按摩,CY666基本上是輕推患部,舒展關節的空間。
YS889我現在已經很少用,邱先生每次來都會用到CY666跟超音波機。
證人邱先生怎麼說的?2017年11月1日我有至「彭氏正脊」接受彭先生的推拿治療,我是因左側骨盆大腿附近痠麻及有長短腿情形,請彭先生幫我治療。
我大約從2017年7月開始接受被告治療,約10餘次,我有椎間盤突出、長短腿、骨盆歪斜等,我是脊椎第一、四、五節突出,彭先生是徒手對我推拿脊椎放鬆後,再拉我兩隻大腿往後做牽引。
彭先生是持活化槍、超音波槍等器材,對我髖關節治療我長短腿,另外,彭先生是以徒手推拿治療骨盆歪斜歸位。
一審法院判決,彭先生無罪。
關於證人邱先生所稱椎間盤突出的治療情形,彭先生的動作並未有明顯危險性。
彭先生有說椎間盤突出的症狀可能會緩解,但沒明確說會治癒,而且彭先生的治療的過程,邱先生沒有感覺到脊椎被嚴重拉扯的情形,可知彭先生這部分行為與醫療行為不太一樣。
審酌證人邱先生的前後證詞,
彭先生是否有對他進行骨盆歸位之動作?
歸位方面是針對其髖關節?
彭先生是徒手或使用器材進行?
何以會有歸位效果?
骨盆、髖關節歸位,是否確涉及骨頭、關節之病理治療?或僅有症狀之舒緩?
證人邱先生所述情節都不明確。
考量到邱先生本身非醫療專業,其陳述之用語是否能精確描述彭先生當時實施的行為,也有疑問。
再結合其他的證據,法院認為彭先生雖然是「彭氏正脊」負責人,並有以部落格網頁招攬客人,然而缺乏積極證據認定彭先生的「整脊」有達到醫療行為的程度。
是以,檢察官所舉的各項證據,並不足使法院達於確信彭先生有違法的程度,致使無從形成有罪的確信,應該判彭先生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
二審法院判決,彭先生無罪。
上訴駁回。
(可以再提上訴)二審法官對於彭先生的整脊有沒有醫療行為,請嘉義基督教醫院鑑定。
回覆內容是:「傳統整復推拿」指運用手技單純對人體肌肉骨骼施以物理性刺激,以抒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所為調理行為的行業,但不得涉及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整脊」是一種徒手治療,用來矯正功能性、結構性、病理學性關節病變複合體,例如脊椎關節可動性減少等所謂錯位的功能障礙。
然而,就實務操作上,「中醫傷科推拿」、「整脊」、「傳統整復推拿」三者皆為徒手操作,很難區別。
在臨床教導實習醫學生徒手操作時,主要考慮安全性,會先由四肢、再軀幹,待有安全知識及基本操作技能後,最後才進階到頭頸部。
就邱先生的治療部分,部位在腰、骨盆,此部分較有爭議點在「椎間盤突出」,病名分類無此名詞,需經放射影像診斷確定,相近病名如「腰椎椎間盤移位」、「腰椎椎間盤疾患」等。
然而,就證詞部分,無法看出有針對椎間盤突出的操作手法或說詞。
就其他患者的示範治療部分,瘦臀,此部分操作手法較無安全顧慮。
因此可知,在中醫醫學之臨床上,就「傳統整復推拿」如何與醫療行為區別,亦無涇渭分明之區別標準。
基於醫學以救助生命、治療身體健康為本旨下,法院認為應該回歸彭先生動作的安全性,是否有對患者造成危險疑慮等情形加以判斷。
二審法院認為,就如同鑑定意見說的,在無法證明彭先生對患者所施加的動作已有危及生命、身體安全的顧慮,或根本無充足事證研判時,法院應該從「有利被告」的角度作認定。
如果彭先生有不當的醫療廣告,它是行政裁罰的問題,不能推論彭先生一定有醫療行為。
至於扣案器具,本身屬中性,並非一旦使用,就是醫療行為了。
檢察官無法說明彭先生如何對病患施以「整脊」的醫療行為,法院就不能認定彭先生有犯罪。
因此,二審判決彭先生,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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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王大明,如同英文諺語:EveryTom,DickandHarry,
是一個再通俗也不過的名字。
*在這裡沒有學生、沒有老師。
你請隨便坐,我只是一個說故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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