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若稱有療效業者最高重罰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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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5日)初審通過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

由於食品和健康食品不能宣稱療效,修正法案加重罰則, ... Skiptomaincontent 搜尋本站: 重要訊息 最新消息 持續教育 會務活動 行事曆 交通指引 聯絡我們 活動花絮 首頁 食品若稱有療效業者最高重罰500萬 由Admin在2011,五月5-18:15發表 發表於藥界新聞    資料來源:中央廣播電台新聞網   記者:呂欣憓   日期:100年05月05日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5日)初審通過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

由於食品和健康食品不能宣稱療效,修正法案加重罰則,一旦業者違反相關規定,最重可罰新台幣500萬元,而且必須刊登更正廣告,以確保民眾食品的安全。

民眾經常可以在電視上看到健康食品宣稱有神奇療效的廣告,導致民眾信以為真而購買。

行政院因此提出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加重罰則,違法業者將被重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再度違反,甚至可以命令業者歇業。

另外,如果違法情節嚴重,衛生署除了可以命令業者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外,也可要求業者在同一時段刊登同篇幅的更正廣告,內容要載明表達歉意,要是業者繼續販賣或是沒有刊登更正廣告,最高可處60萬元罰鍰。

衛生署長邱文達說:『(原音)主要是針對誇大宣稱具醫療效能之違法食品、藥品的標示,還有宣傳廣告充斥市面,這樣會影響民眾健康至鉅,目前只是有罰款,沒有辦法收到行政目的。

為了增強執法效果,應課以委託刊播者採取更正廣告的責任,同時也對該違法廣告造成社會的影響要表達歉意。

』 修正案中並新增規定,廣告薦證人如果明知或可得而知自己從事的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但仍然從事薦證,將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委員會並通過附帶決議,所謂「廣告」應包括廣告新聞化、名人代言節目、帶狀廣告節目,電視購物宣傳及各種平面或電子宣傳形式型態,衛生署應積極協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如果相關節目違反規定,應儘速要求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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