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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膠囊食品查驗登記,製造廠無法提供官方證明文件正本,要如何處理? 進口時海關人員要求提供產品的製造流程,請問需要注意什麼? 國外的保健食品要進口以健康食品銷售, ... 健康資訊 健康資訊 專家論點 強化關節系列 抗氧化保健系列 最新健康資訊 特別專題 眼睛明亮系列 肌膚亮麗系列 站內搜尋 進階搜尋 FAQ-問題與解答 主頁 »» 食品法規 內容列表  進口哪些食品需要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查驗?  代購進口食品需要注意什麼?  向食藥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可以自己辦理或是要委託代辦?  進口食品時海關跟我要資料,可是國外無法提供,該怎麼辦?  食品廣告及標示應注意事項及罰款?  目前公司想要進口粉末狀保健食品到台灣,但報關行說要報驗,請問報驗是指什麼?跟衛福部的食品查驗登記有何不同?  產品進口海關注意事項?  最近公司要從美國進口粉末的保健營養食品,需要跟衛福部註冊申請嗎?  進口國外的膠囊錠劑保健營養品要注意哪些?  進口保健食品的保存期限有何規定?  公司進口的膠囊食品要更改2個成份含量,是否需要再重新申請?  進口保健食品包裝上要注意哪些?  申請膠囊食品查驗登記,製造廠無法提供官方證明文件正本,要如何處理?  進口時海關人員要求提供產品的製造流程,請問需要注意什麼?  國外的保健食品要進口以健康食品銷售,需要如何辦理?  輔酵素Q10究竟開放為食品原料,還是仍為管制品?(台中林負責人) 進口哪些食品需要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查驗?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經查驗結果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者,始得進口。

進口前應完成食品業者登錄,並依食安法第21條(查驗:需先申請查驗登記類別如膠囊錠劑、特殊營養食品)、22、24、26、27條(中文標示)及30條(查驗/報驗)辦理,違者將依食安法第47條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

回頁首 代購進口食品需要注意什麼? 很多人在國外網路上看到便宜好吃零食或是一般液體粉末的保健食品,會買回來後再轉賣(網路或店面銷售),卻被檢舉沒有經過正式報關及報驗手續進口。

依現階段的食安法規定,食品類產品進口後要販售,進口時需要報關且向食藥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取得輸入許可證後,才能合法進口販售,每次輸入都要報驗。

另外,販賣完整包裝之食品其外包裝需要有中文標示。

違者將依食安法第47條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

回頁首 向食藥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可以自己辦理或是要委託代辦? 一般業者為省麻煩會委託代辦業者向食藥署辦理進口食品報驗,有經驗及專業的代辦業者可以替進口商節省時間及金錢。

另外,進口商也可以自己辦理報驗,因進口商對自己的產品最了解,若廠商有營養食品相關專業的人員,直接面對食藥署邊境人員,可以減少溝通轉達可能的錯誤及時間等困擾!回頁首 進口食品時海關跟我要資料,可是國外無法提供,該怎麼辦? 輸入食品時需申辦查驗(查核及檢驗),邊境人員為民眾食安把關,有權利要求進口商提供相關資料,故在進口前需先跟國外供貨商確認是否可以配合提供產品相關資料,此外,產品的成分、劑量、製程及國外原包裝標示是否符合台灣法規,若前述確定後再製做中文標籤,如此可以減少進口時卡關及清關時間。

回頁首 食品廣告及標示應注意事項及罰款? 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依食安法第28條第4項訂定)第三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第四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

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上開詞句,均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第五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一、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三、 涉及中藥材效能。

上述違法罰則:1.如果未標示,可處3萬~300萬元(食安法第47條)2.如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可處4萬~400萬元(食安法第45條)3.如標示涉及醫療效能,可處60萬~500萬元(食安法第45條)4.如果未標示或標示不實,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或涉及醫療效能者,沒入銷毀之。

(食安法第45條)(1-2~未標示或標示不實則罰款及限期回收改正,3~涉及醫療效能則罰款及沒入銷毀)回頁首 目前公司想要進口粉末狀保健食品到台灣,但報關行說要報驗,請問報驗是指什麼?跟衛福部的食品查驗登記有何不同? 衛福部規定進口食品,在報關時需要先進行輸入食品查驗(報驗),報驗是輸入時需要進行的作業,而查驗登記是輸入前需要先申請取得核准函才可進口,簡單說明如下:(輸入時)食品查驗:先進行報驗→若被抽重則需檢驗,沒有抽重則進行書面審核→符合則發證通關。

(輸入前)食品查驗登記:若進口食品屬於膠囊錠劑類、特殊營養食品、單方食品添加物、基因改造食品等,在進口前需先向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收到核准函後,始可進口該項產品,進口時一樣需進行上述的輸入時食品查驗(報驗)。

回頁首 產品進口海關注意事項? 產品進口前需先確定使用原料是否符合台灣法規,且進口時需要有完整中文標籤。

以食品為例:1.食品進口前,需要先確認使用的原料成份是否符合台灣食品法規,膠囊錠劑類需先申請查驗登記核准才能進口。

2.有些成分會特別限定使用部位,或指標成分的檢驗值,或是規格如油品規格等,進口時可能會被海關要求需提供這些佐證資料。

3.進口食品類需要報驗,依照不同進口類別提供所需文件。

4.中文標籤上的成份及其他標示內容需依照法規方式書寫。

進口時產品上需要有中文標籤標示,需有完整的中文標示,包裝上的文字及圖案不得涉及療效及誇大不實等內容。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如過敏原標示。

回頁首 最近公司要從美國進口粉末的保健營養食品,需要跟衛福部註冊申請嗎? 粉末劑型不需事先跟衛福部申請註冊(不包含中國),比照一般食品方式進口,成份及包裝標示等需符合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回頁首 進口國外的膠囊錠劑保健營養品要注意哪些? 進口膠囊錠劑類保健食品在台灣販賣,需事先向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衛福部的核准函後始得進口。

回頁首 進口保健食品的保存期限有何規定? 依原廠提供的保存期限做標準,另外需考慮食品屬性及台灣氣候。

回頁首 公司進口的膠囊食品要更改2個成份含量,是否需要再重新申請? 成份表有變動需要重新申請查驗登記。

回頁首 進口保健食品包裝上要注意哪些? 需有完整的中文標示,包裝上的文字及圖案不得涉及療效及誇大不實等內容。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

回頁首 申請膠囊食品查驗登記,製造廠無法提供官方證明文件正本,要如何處理? 可以使用官方證明影本,請公證機構認證與正本相符。

回頁首 進口時海關人員要求提供產品的製造流程,請問需要注意什麼? 請製造廠提供產品的生產流程,內容需注意是否符合法規。

回頁首 國外的保健食品要進口以健康食品銷售,需要如何辦理? 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規定「製造、輸入健康食品,應將其成分、規格、作用與功效、製程概要、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與證件,連同標籤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故需事先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取得產品許可證之後,才可輸入銷售。

進口時的包裝的內容需符合規定,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明在容器、包裝或說明上。

此外,標示亦不得違反第十四條「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及超過許可範圍之內容。

」,如某項健康食品是「對於維持人體免疫系統正常功能有幫助」,其中核准的保健功效屬於人體免疫系統方面,如果自行延伸「抑制腫瘤或抗癌的作用」,就是超出許可範圍,就違反了法規。

回頁首 輔酵素Q10究竟開放為食品原料,還是仍為管制品?(台中林負責人) 輔酵素Q10最初在1957年,由美國威斯康辛大學的FrederickCrane博士從牛的心臟中分離出後,就一直受到全球原料商的關注,2001年,日本厚生省食品保健部正式列為「沒有標示醫療效能」的食品原料。

我國在以往是以藥用品列管,可是隨著全球的開放後,衛生署已於2006年初公告開放為食品原料,但需限制每日食用量為30毫克以下,廠商並得在產品包裝上加註「15歲以下小孩、懷孕或哺乳期間婦女,以及服用抗凝血劑藥物的病患不宜食用」等警語。

也就是說,輔酵素Q10未來將會在國內保健食品市場進行激烈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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