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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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產品為一千粒以上大包裝或散裝製品,或進口後仍須再分裝者,應檢附一份約二十粒之樣品。

6.食品明細表一式三份。

說明: (1)產品「英文名稱」應與成分含量表及切結書 ... 目前線上:919人,瀏覽人次:68620441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新案申請 (一)申請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應檢具下列書件、資料及 費用: 1.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書乙份。

2.產品成分含量表正本、影本各乙份。

說明: (1)文件由原製造廠於近一年內出具之正本。

(2)文件內容應包括所有原料及食品添加物詳細名稱及含量;屬 膠囊狀食品者,尚須包括空膠囊之原料及其食品添加物詳細 名稱及含量;錠狀食品應含所有賦型劑原料名稱及含量。

(3)文件應載明『產品之每日建議食用量』。

(4)產品中如使用維生素等添加物(例如:VitaminA、B1、B2 、B3、B5、B6、B12、D、E),應載明詳確化學名稱。

其 含量以國際單位(I.U.)表示時,則應加註詳確添加量(以 重量mg或mcg表示之);反之如含量以mg或mcg表示,則應 一併載明其提供多少國際單位(I.U.)。

(5)產品所使用原料係由畜類之組織、器官(含腺體)製取者, 應於成分含量表載明畜類之名稱;如屬牛、羊者應另提供使 用牛羊組織、器官等原料非直接或間接來自疫區之官方衛生 證明相關文件正本;又原料有經萃取加工者,應一併提供加 工使用溶劑名稱供查核。

(6)產品中如使用「草木本植物類、草木本植物類來源製取之原 料、藻類、菇蕈類、微生物及其來源製取之原料」等原料, 應一併提供『品種學名、原材料之使用部位、加工方法(加 工過程中如使用溶劑,應註明溶劑名稱)』等相關資料供查 核。

(7)產品如含複方食品添加物,應詳細載明其所含各成分化學名 稱及其含量百分比。

3.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說明: (1)文件應為近二年內出產國管理產品衛生安全或核發製造廠證 照之政府機構所出具之文件正本,其內容包括製造廠名稱地 址、營業項目、產品種類、工廠之衛生狀況、出具證明之政 府機構全銜、戳記或主管官員之簽章等事項。

(2)以製造廠證照影本為本項證明文件者,該證照若未登載有效 日期,其發證日期應為近二年之內;且需經公證機構認證文 件與正本相符。

(3)屬委託製造之產品應一併檢附委託製造證明正本。

(4)製造廠應為實際完成產品打錠或膠囊充填之工廠為準。

4.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乙份。

說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須登載有關食品進口之營業項 目。

5.輸入產品之原裝完整樣品乙份。

說明:產品為一千粒以上大包裝或散裝製品,或進口後仍須再 分裝者,應檢附一份約二十粒之樣品。

6.食品明細表一式三份。

說明: (1)產品「英文名稱」應與成分含量表及切結書一致。

(2)屬委託製造之產品「製造廠名稱地址」項欄位應同時載明委 製者與製造廠之名稱及地址。

7.切結書乙份。

說明:申請商應具結品名絕無仿冒或影射他人註冊商標之嫌, 否則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及一切損失外並逕由本部公告註 銷許可證。

8.查驗登記資料表二份。

9.繳納審查費。

(二)申請案經審核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關規定者,核發許可文 件,其有效期限為五年。

(三)申請案經通知須進行檢驗者,應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二個月內依 通知函說明事項,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送繳檢驗費及足夠檢驗 之檢體,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個月,逾期未辦視同放棄,由本部 逕予結案。

該檢驗結果為本部核發許可證之參考。

二、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請 (一)申請展延時限:原許可證有效期限期滿前三個月內辦理。

(二)應檢附之書件、資料及費用如下: 1.展延申請書乙份。

2.原許可文件正本。

3.原製造廠續售同意文件正本或產品原料成分含量表正本 說明:文件由原製造廠於近一年內出具之正本。

4.市售產品乙份。

5.繳納審查費。

(三)展延申請案經審核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關規定者核發許可 文件,其有效期限為五年。

三、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許可文件登記事項變更登記之申請 許可文件原登記事項變更者,包括產品中文或英文名稱、申請廠商名 稱、地址及負責人,原製造廠(國外經銷商)名稱及地址等項目,應 檢附下列書件、資料及費用申請變更登記: (一)基本書件、資料: 1.變更申請書乙份。

2.原許可文件正本。

3.變更登登記資料表二份。

(二)其他書件、資料: 依變更登記事項須另檢附之書件及資料如下: 1.產品英文名稱變更: (1)原製造廠出具產品名稱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2)切結書乙份。

說明:申請商應具結品名絕無仿冒或影射他人註冊商標之嫌 ,否則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及一切損失外,並逕由本部 公告註銷許可證。

2.產品中文名稱變更: 切結書乙份。

說明:申請商應具結品名絕無仿冒或影射他人註冊商標之嫌, 否則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及一切損失外,並逕由本部公告 註銷許可證。

3.申請廠商名稱變更: (1)變更申請廠商名稱之所有許可文件字號清冊。

(2)變更完成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乙份。

(3)原製造廠續售同意文件正本乙份。

4.申請廠商地址或負責人變更: (1)變更地址或負責人之所有許可文件字號清冊。

(2)變更完成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乙份。

5.原製造廠名稱變更: (1)原製造廠名稱變更之官方證明文件乙份。

(2)變更原製造廠名稱之所有許可文件字號清冊。

註:若產品改由其他製造廠產製,則依新案申請程序辦理查驗 登記。

6.原製造廠地址變更: 變更廠址之所有許可文件字號清冊及下列文件: (1)門牌整編變更地址: 原製造廠地址變更之官方證明文件乙份。

(2)遷廠變更地址: 原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

說明: 甲、原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應為近二年內出產 國管理產品衛生安全或核發製造廠證照之政府機構所出 具之文件正本,其內容包括製造廠名稱地址、營業項目 、產品種類、工廠之衛生狀況、出具證明之政府機構全 銜、戳記或主管官員之簽章等事項。

乙、以製造廠證照影本為本項證明文件者,該證照若未登載 有效日期,其發證日期應為近二年之內;且需經公證機 構認證文件與正本相符。

7.國外經銷商變更: 原製造廠出具委託銷售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三)繳納審查費。

四、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許可文件之轉移之申請 (一)許可文件由甲公司轉移至乙公司,乙公司應備齊「新案申請」之 必要書件、資料及下列文件申請轉移登記: 1.甲公司同意許可文件轉移至乙公司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2.原製造廠出具同意乙公司銷售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3.原許可文件正本。

(二)下列書件得以甲公司原申請案之影本檢附: 1.原料成分含量表。

2.原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

(三)繳納審查費。

五、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許可文件遺失補發之申請 檢附下列書件、資料及費用向本部申請遺失補發: (一)申請書乙份。

(二)申請廠商出具之切結書 (三)繳納審查費。

六、注意事項 (一)輸入膠囊狀、錠狀食品查驗登記之審查重點,係對產品之成分含 量是否屬食品管理進行審查。

而產品包裝標示圖文內容,非查驗 登記審查項目,並未進行審查,應由申請廠商依食品相關法規妥 為自主管理。

(二)外文文件或資料非屬英文者,須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 文譯本乙份。

(三)申請時請隨案檢附審查費匯票(受款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掛號郵寄送件,或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地址:一一五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一六一之二號)單一窗口繳交後,再交由 收文櫃檯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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