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 植根法律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說明:產品為一千粒以上大包裝或散裝製品,或進口後仍須再分裝者,應檢附一份約二十粒之樣品。
6.食品明細表一式三份。
說明: (1)產品「英文名稱」應與成分含量表及切結書 ...
目前線上:919人,瀏覽人次:68620441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新案申請
(一)申請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應檢具下列書件、資料及
費用:
1.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書乙份。
2.產品成分含量表正本、影本各乙份。
說明:
(1)文件由原製造廠於近一年內出具之正本。
(2)文件內容應包括所有原料及食品添加物詳細名稱及含量;屬
膠囊狀食品者,尚須包括空膠囊之原料及其食品添加物詳細
名稱及含量;錠狀食品應含所有賦型劑原料名稱及含量。
(3)文件應載明『產品之每日建議食用量』。
(4)產品中如使用維生素等添加物(例如:VitaminA、B1、B2
、B3、B5、B6、B12、D、E),應載明詳確化學名稱。
其
含量以國際單位(I.U.)表示時,則應加註詳確添加量(以
重量mg或mcg表示之);反之如含量以mg或mcg表示,則應
一併載明其提供多少國際單位(I.U.)。
(5)產品所使用原料係由畜類之組織、器官(含腺體)製取者,
應於成分含量表載明畜類之名稱;如屬牛、羊者應另提供使
用牛羊組織、器官等原料非直接或間接來自疫區之官方衛生
證明相關文件正本;又原料有經萃取加工者,應一併提供加
工使用溶劑名稱供查核。
(6)產品中如使用「草木本植物類、草木本植物類來源製取之原
料、藻類、菇蕈類、微生物及其來源製取之原料」等原料,
應一併提供『品種學名、原材料之使用部位、加工方法(加
工過程中如使用溶劑,應註明溶劑名稱)』等相關資料供查
核。
(7)產品如含複方食品添加物,應詳細載明其所含各成分化學名
稱及其含量百分比。
3.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說明:
(1)文件應為近二年內出產國管理產品衛生安全或核發製造廠證
照之政府機構所出具之文件正本,其內容包括製造廠名稱地
址、營業項目、產品種類、工廠之衛生狀況、出具證明之政
府機構全銜、戳記或主管官員之簽章等事項。
(2)以製造廠證照影本為本項證明文件者,該證照若未登載有效
日期,其發證日期應為近二年之內;且需經公證機構認證文
件與正本相符。
(3)屬委託製造之產品應一併檢附委託製造證明正本。
(4)製造廠應為實際完成產品打錠或膠囊充填之工廠為準。
4.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乙份。
說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須登載有關食品進口之營業項
目。
5.輸入產品之原裝完整樣品乙份。
說明:產品為一千粒以上大包裝或散裝製品,或進口後仍須再
分裝者,應檢附一份約二十粒之樣品。
6.食品明細表一式三份。
說明:
(1)產品「英文名稱」應與成分含量表及切結書一致。
(2)屬委託製造之產品「製造廠名稱地址」項欄位應同時載明委
製者與製造廠之名稱及地址。
7.切結書乙份。
說明:申請商應具結品名絕無仿冒或影射他人註冊商標之嫌,
否則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及一切損失外並逕由本部公告註
銷許可證。
8.查驗登記資料表二份。
9.繳納審查費。
(二)申請案經審核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關規定者,核發許可文
件,其有效期限為五年。
(三)申請案經通知須進行檢驗者,應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二個月內依
通知函說明事項,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送繳檢驗費及足夠檢驗
之檢體,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個月,逾期未辦視同放棄,由本部
逕予結案。
該檢驗結果為本部核發許可證之參考。
二、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請
(一)申請展延時限:原許可證有效期限期滿前三個月內辦理。
(二)應檢附之書件、資料及費用如下:
1.展延申請書乙份。
2.原許可文件正本。
3.原製造廠續售同意文件正本或產品原料成分含量表正本
說明:文件由原製造廠於近一年內出具之正本。
4.市售產品乙份。
5.繳納審查費。
(三)展延申請案經審核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關規定者核發許可
文件,其有效期限為五年。
三、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許可文件登記事項變更登記之申請
許可文件原登記事項變更者,包括產品中文或英文名稱、申請廠商名
稱、地址及負責人,原製造廠(國外經銷商)名稱及地址等項目,應
檢附下列書件、資料及費用申請變更登記:
(一)基本書件、資料:
1.變更申請書乙份。
2.原許可文件正本。
3.變更登登記資料表二份。
(二)其他書件、資料:
依變更登記事項須另檢附之書件及資料如下:
1.產品英文名稱變更:
(1)原製造廠出具產品名稱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2)切結書乙份。
說明:申請商應具結品名絕無仿冒或影射他人註冊商標之嫌
,否則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及一切損失外,並逕由本部
公告註銷許可證。
2.產品中文名稱變更:
切結書乙份。
說明:申請商應具結品名絕無仿冒或影射他人註冊商標之嫌,
否則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及一切損失外,並逕由本部公告
註銷許可證。
3.申請廠商名稱變更:
(1)變更申請廠商名稱之所有許可文件字號清冊。
(2)變更完成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乙份。
(3)原製造廠續售同意文件正本乙份。
4.申請廠商地址或負責人變更:
(1)變更地址或負責人之所有許可文件字號清冊。
(2)變更完成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乙份。
5.原製造廠名稱變更:
(1)原製造廠名稱變更之官方證明文件乙份。
(2)變更原製造廠名稱之所有許可文件字號清冊。
註:若產品改由其他製造廠產製,則依新案申請程序辦理查驗
登記。
6.原製造廠地址變更:
變更廠址之所有許可文件字號清冊及下列文件:
(1)門牌整編變更地址:
原製造廠地址變更之官方證明文件乙份。
(2)遷廠變更地址:
原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
說明:
甲、原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應為近二年內出產
國管理產品衛生安全或核發製造廠證照之政府機構所出
具之文件正本,其內容包括製造廠名稱地址、營業項目
、產品種類、工廠之衛生狀況、出具證明之政府機構全
銜、戳記或主管官員之簽章等事項。
乙、以製造廠證照影本為本項證明文件者,該證照若未登載
有效日期,其發證日期應為近二年之內;且需經公證機
構認證文件與正本相符。
7.國外經銷商變更:
原製造廠出具委託銷售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三)繳納審查費。
四、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許可文件之轉移之申請
(一)許可文件由甲公司轉移至乙公司,乙公司應備齊「新案申請」之
必要書件、資料及下列文件申請轉移登記:
1.甲公司同意許可文件轉移至乙公司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2.原製造廠出具同意乙公司銷售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3.原許可文件正本。
(二)下列書件得以甲公司原申請案之影本檢附:
1.原料成分含量表。
2.原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
(三)繳納審查費。
五、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許可文件遺失補發之申請
檢附下列書件、資料及費用向本部申請遺失補發:
(一)申請書乙份。
(二)申請廠商出具之切結書
(三)繳納審查費。
六、注意事項
(一)輸入膠囊狀、錠狀食品查驗登記之審查重點,係對產品之成分含
量是否屬食品管理進行審查。
而產品包裝標示圖文內容,非查驗
登記審查項目,並未進行審查,應由申請廠商依食品相關法規妥
為自主管理。
(二)外文文件或資料非屬英文者,須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
文譯本乙份。
(三)申請時請隨案檢附審查費匯票(受款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掛號郵寄送件,或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地址:一一五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一六一之二號)單一窗口繳交後,再交由
收文櫃檯掛號。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延伸文章資訊
- 1三大重點|進口、輸入膠囊錠狀食品經驗談、審查重點 - 台美檢驗
依規定輸入膠囊錠狀食品前,必須先向台灣主管機關進行查驗登記,待審核許可後才能進口和販售,因此對於保健食品輸入業者而言,查驗登記是首先會遇到的關卡。
- 2線上申辦-膠囊錠狀食品、食品添加物、嬰兒奶粉及特殊營養 ...
於線上申辦總覽之「邊境通關」內,點選「膠囊錠狀食品、食品添加物、嬰兒奶粉及特殊營養食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適用輸入規定:501, 508, 511)」線上申辦並填寫申請書內容 ...
- 3有關個人自用非供銷售之進口錠狀、膠囊狀食品,無論其屬旅客
有關個人自用非供銷售之進口錠狀、膠囊狀食品,無論其屬旅客、郵包---快遞及一般進口貨物,是否須依輸入規定「511」規定檢附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發之 ...
- 4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申請委託服務 - VOLER翔宇顧問
翔宇顧問有豐富的協助申請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保健食品)查驗登記辦理服務,提供新許可證申請、補發與換發、轉移、展延及變更登記,協助客戶快速彙整文件與提出申請, ...
- 5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 植根法律網
說明:產品為一千粒以上大包裝或散裝製品,或進口後仍須再分裝者,應檢附一份約二十粒之樣品。 6.食品明細表一式三份。 說明: (1)產品「英文名稱」應與成分含量表及切結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