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洗錢專區 - 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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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稽核程序。
」又同辦法第5條規定,本部每年應查核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且得採現地或非現地查核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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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洗錢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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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12
【指引】110年度非現地專案查核通知函及其附件
收到下列查核通知函之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經紀業,請依該函內容辦理;若未收到,則請逕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定落實相關工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00265514號主旨:為辦理本部110年度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非現地(專案)查核,請依說明於110年10月29日(星期五)前將相關文件以紙本郵寄或掃描後Email予聯絡窗口,請查照。
說明:一、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按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依下列規定建立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一、由高階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防制洗錢作業及控制程序,並定期更新之。
二、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及監督前款措施之執行。
三、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
四、製作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注意員工有無地政士法第6條第1項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充任情形。
六、建立稽核程序。
」又同辦法第5條規定,本部每年應查核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且得採現地或非現地查核方式辦理,本部依上開規定對貴事務所(公司、商號)進行非現地(專案)查核工作。
二、請備妥下列共5份文件於110年10月29日前以紙本郵寄或掃描後Email予聯絡窗口,並以電話通知之:(一)非現地(專案)查核表:請確實填寫並簽章(如附件1)。
(二)產業風險評估調查表:請由主管或專責人員依業務執情形,就整體產業所面臨風險程度填寫風險分數並簽章(如附件2)。
(三)風險評估表:請提供貴事務所(公司、商號)已依規定製作、更新並經主管簽章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表(非個案評估)。
(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控及內稽措施相關文件:請提供貴事務所(公司、商號)已依規定製作、更新並經主管簽章之內控內稽措施文件;風險低或小規模者,可參考本部地政司提供參考範例進行更新(如附件3)。
包含內控內稽措施及內部稽核表各1份。
三、上開文件之電子檔可至本部地政司網站/防制洗錢專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91)下載使用;如有查核相關疑問,請洽聯絡窗口: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鄭小姐;電話:04-22524985分機2511;Email:[email protected]。
如有前揭辦法適用疑問,請洽本部地政司江先生;電話:04-22502306。
四、次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未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控內稽制度,或該法授權訂定之辦法中有關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現地或非現地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爰請貴事務所(公司、商號)應依規定接受本次非現地(專案)查核,以免受罰。
相關檔案附件1至3:查核表+產業風險評表及內稽內控措施參考範例【1426.65kb】參考附件:風險評估表【34.79kb】參考附件:內部稽核表【27.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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