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
目前線上:775人,瀏覽人次:66534556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
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
四、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稽核程序。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制度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
(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前項查核之方式、受委託
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
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制度,或前項辦法中有關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
序、執行措施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
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現地或非現地查核
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相關令函(6)相關判解(0)歷史條次(0)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延伸文章資訊
- 1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工作內部稽核表
內部控制是否注意員工有無犯罪記錄? □是□否. 5. 相關策略及程序對應所辨識之風險?即是否就高風險情形採對應錯施□是□否. A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 2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修正日期 - Deloitte
一、為強化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並健全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訂定本要點。 二、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除應遵循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
- 3第六條(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
- 4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 法條內容
...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 ... 參加經第七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 ...
- 5防制洗錢專區 - 地政司
六、建立稽核程序。」又同辦法第5條規定,本部每年應查核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且得採現地或非現地查核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