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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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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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
報支。
〔立法理由〕配合附表一將簡任級及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數額整併為同一層級,刪除現
行第二項規定,及整併第三、四項規定為第二項。
附表一-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
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
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
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
四、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
,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附表二-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
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
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
支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
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立法理由〕一、現行規定交通費採覈實報支,其中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
等之船舶者,因有以低報高誘因,原採檢據核銷機制。
茲為簡化交通
費報支作業,經衡酌出差當日往返時間緊迫及宣導縮短行程意旨,放
寬當日往返(不含配合例休假日等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情形)交通費
均免檢據。
又出差過夜因須檢據報支住宿費,且各機關使用經費結報
系統(含本總處或各機關開發結合差勤管理及經費結報或核銷功
能系統),可由大數據資料進行例外管理,爰放寬使用經費結報系
統報支者,交通費不限日數均免檢據,修正第一項規定。
各機關應加
強宣導報支規定,強化同仁法治觀念,避免遭致廉政風險。
二、第二項酌修文字。
三、第一項後段規定移列至第四項,並酌修文字。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其
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七、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
,報支交通費。
八、(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點刪除。
二、囿於新進人員常於受訓時方得知可申請赴任交通費補助,並衍生可否
補發及追溯期間問題。
考量員工上下班交通費補助自一百零二年起已
不再發給,本項補助係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性質,爰予刪除。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
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
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刪除)
十一、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
,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
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
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三、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
按日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
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
報支雜費,最高報支十日。
十四、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
執行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
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
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
內,另定報支規定。
十六、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其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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