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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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月15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行政院主計總處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85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刪除第八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主計/歲計 名  稱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月15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行政院主計總處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85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刪除第八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附表一-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pdf 附表二-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odt 修正內容 [修正]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附表] 附表一-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修正]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 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 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 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 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刪除] 八、(刪除) 所有條文 篇章節 非現行法規 × 此連結非現行版本,如需查詢最新法規請點選下方歷史沿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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