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標準 -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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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採計標準為於醫院、學校、工廠、機關團體等場所,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從事膳食供應與管理、臨床營養、社區營養3項之1,達3學分或16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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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標準
因我國衛生體系將營養師納歸醫事人員,故民國89年12月30日訂定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乃針對其應考資格之學歷,規定應包括「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條件,為使原無實習課程設計之國內各專科以上學校營養科系漸進落實實習課程,其實習認定標準,分下列3階段:第1階段:90學年度及之前應屆畢業者(本系科應屆畢業或相當系科修畢7科20學分者,以下同)適用。
實習不採計實驗性質課程,以課堂外實習為限。
應考人應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學校成績單;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
第2階段:91學年度至93學年度應屆畢業者適用。
實習採計標準為於醫院、學校、工廠、機關團體等場所,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從事膳食供應與管理、臨床營養、社區營養3項之1,達3學分或162小時。
第3階段:94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學分/時數、學習活動、實習場所(條件)及指導實習之營養師條件如下:1.實習學分/時數及學習活動實習項目 學分數/時數 學習活動基礎 1學分64小時 見習營養師膳食管理 2學分128小時 膳食製備與供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臨床營養 3學分192小時 營養評估及諮詢、飲食計劃、營養教育與規劃社區營養 1學分64小時 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2.實習場所的條件(1)醫院:能提供3種以上營養圖書期刊之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或地區以上醫院(應經評鑑合格)。
聘有餐飲技術士2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1名以上。
(2)學校:每餐供餐5百人以上,每週供餐4天以上之辦理團體膳食的各級學校。
聘有餐飲技術士1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1名以上。
(3)工廠:每餐供餐2千人以上,每週供餐5天以上之餐盒廠家或中央餐廚,且經CAS/GMP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取得衛生主管機構HACCP制度認可,或衛生優良審查通過。
聘有餐飲技術士3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1名以上。
(4)機關團體:辦理社區營養方案之衛生局(所),或公私立社區營養服務機構。
聘有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1名以上。
3.實習應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進行。
擔任指導實習之營養師,大學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2年以上;專科或相關學系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4年以上。
其與實習生之比(即師生比)應為1:5。
英文名稱DieteticIntershipAccreditation 上版日期:9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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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5-28 瀏覽人次..地址:1162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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