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第19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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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環境教育法( 民國99 年06 月05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 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環境教育法 ( 民國99年06月05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 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 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 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 、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 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

檢視現行法條 第24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命 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 環境講習: 一、未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

二、未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針對所有員工、教師、學生辦理四小時 以上環境教育。

三、未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 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或前條環境講習,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 得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

拒不接受第一項或前條所定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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