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每年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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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每年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布欄 環保新聞 業務公告 活動新訊 電子相簿 單位簡介 公廁管理 全面提升優質公廁精進計畫 公廁分級 小黑蚊及登革熱防制 環境用藥 何謂環境用藥 常見的環境用藥 合格病媒防治業及販賣者名冊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簡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通報系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申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南投縣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達分級運作量業者危害預防及應變計劃 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名單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 審查通過之個案 環境敏感區位查詢 環境教育宣導 環境教育概說 執行成果 設施場所 人才資訊 相關法規 FAQ 綠色採購專區 前言 認識環保標章 政府機關綠色採購 民間綠色採購 民間綠色採購 綠色採購意願書下載 環保餐館 環保旅館 環保集點 綠色商店暨民間企業及團體 環保志工 環保志工隊 環保成果地圖 FAQ 申辦與表單下載 相關法規 相關連結 檢舉達人 ::: 首頁>環境教育宣導>FAQ FAQ 回清單列表 Q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每年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請問行政院環保署有沒有規定必修的課程?是不是所有的內容都要經行政院環保署事先審查? 環境教育法第3條明定,環境教育係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因此只要符合這樣的精神的課程,就是達到本法第19條之規定,沒有限制形式,也沒有規定要事先送本署審查。

本署相信每個政府機關(構)、學校都會依據其發展方向及員工需求,妥適規劃、善用資源及發揮創意,共同為環境教育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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