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謀共同正犯與共犯的區別-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87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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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須在主觀上具有共同實行一定犯罪的意思;並在客觀上具有共同實行一定犯罪的行為。

亦即在主觀上要有共同加功的意思或共同意思的聯絡,而所謂共同犯罪的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共謀共同正犯與共犯的區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77號刑事判決評釋 編著譯者: 甘添貴 出版日期: 2010.02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61卷第2期/55-64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4131 下載點數: 44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甘添貴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共謀;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實務;犯意 中文摘要: 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須在主觀上具有共同實行一定犯罪的意思;並在客觀上具有共同實行一定犯罪的行為。

亦即在主觀上要有共同加功的意思或共同意思的聯絡,而所謂共同犯罪的意思,常以共同謀議的方式為之,且不限於明示的方法,在各行為人之間,只要具有暗默的認識為已足。

而客觀上來說行為人所實施者,並不以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為限。

縱係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倘係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而參與,均得成立共同正犯。

目  次: 壹、案例事實貳、判決要旨參、評析一、問題之所在(一)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二)幕後的指使者或支配者(三)實務先行型二、共謀共同正犯的概念(一)共謀共同正犯與實行共同正犯(二)共謀共同正犯與結夥犯三、共謀共同正犯的理論基礎(一)共同意思主體說(二)目的行為支配說(三)間接正犯類似說(四)本文見解四、共謀共同正犯的法條依據(一)共同正犯的行為不必均為實行行為(二)我刑法第 28 條的規定五、共謀共同正犯與共犯的區別(一)共謀共同正犯與教唆犯的區別(二)共謀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別六、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99.01.27版)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98.07.08版)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3條(98.07.08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109號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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