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點附表二,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以衛授食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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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200468號令修正發布,自發布日生效. Skiptomaincontent 搜尋本站: 重要訊息 最新消息 持續教育 會務活動 行事曆 交通指引 聯絡我們 活動花絮 首頁 【公文】「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200468號令修正發布,自發布日生效 由NTPA009在2017,三月21-16:08發表 發表於衛生福利部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3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200473號             主旨:「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200468號令修正發布,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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