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承租的房子發生火災,賠償責任的歸屬? - 週末地產情報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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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朋友說火災發生時,該大樓的消防火警警報設備並沒有發出警報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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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區段徵收農地,維持原有生活之餘,還可得到高額投資金回報! Mar22Tue201118:30 關於承租的房子發生火災,賠償責任的歸屬? 今年過年前某天一大早朋友來電說他家承租的房子發生火災,問小弟有甚麼該注意的地方?為此小弟立刻上網收集相關資料與判例讓他們能有些頭緒,往後不致手忙腳亂。

  租來的房子發生火災,如果上法院的話,法院會如何判定?電線走火跟電器走火責任有差別嗎?還有燒到樓上,樓上也要我賠錢?難道房東都沒有事情嗎?   依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失火責任)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例字號76_台上_1960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

如出租人非租賃物所有人,而經所有人同意出租,亦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例字號26_鄂上_460上訴人承租被上訴人之房屋,因上訴人店內失火焚毀其一部,雖為不爭之事實,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損害,尚須證明上訴人係因重大過失而失火。

裁判字號:22年上字第2558號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所謂重大過失,係指顯然欠缺普通人應盡之注意而言,承租人之失火,縱因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所致,而於普通人應盡之注意無欠缺者,不得謂有重大過失。

裁判字號:22年上字第1311號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已有特別規定,承租人之失火僅為輕過失時,出租人自不得以侵權行為為理由,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由上述判例得知,基本上只要沒有重大過失的話,是不用擔心的。

不過,這部份要看法官怎麼認定。

火災發生意外,消防局會來做災後鑑識。

在他們的報告裡會有清楚的推論,判定火災發生原因是使用電器不當還是電線老舊導致。

將來在法院裡也必須依據這份報告,決定承擔責任的輕重。

,對其他住戶的理賠是免不了的,但是房東絕對不可能沒有事情。

例如房東可能擅自變更防火區劃,才會導致火災延燒到其他住戶。

  另外朋友說火災發生時,該大樓的消防火警警報設備並沒有發出警報聲。

針對這一點若發生火災的建築物若是有成立大樓管委會或依法設置消防設備的話,須注意火災當時,該消防設備諸如火警警報設備是否有發揮正常動作。

若無,則該管理委員會恐有相關連帶過失責任了。

往後有機會時(小弟擁有國家消防設備士證照),將針對消防安全設備加以向各位介紹。

  延伸知識: 如房子用承租的能投保火險跟地震險嗎?發生事故理賠會有糾紛嗎?   承租方(房客)投保房子的火災險可以出租方(房東)為受益人,如此可避免因承租方(房客)造成火警之房屋損失賠償責任。

若消費者拿房子去向銀行抵押貸款,該銀行都會要求您投保火災地震險一樣,這就是保障他(該銀行)的權益   租屋時,房東常會擔心房客在承租期用電或用火不慎發生火災,租屋族通常也會擔心老舊房屋電線是否易走火,或是房子不安全遭竊等意外發生。

  在保險的產品中,目前有一些針對這類情況的保單可以購買,房東和租屋族不妨多瞭解其中可能的保障方式。

其中大部分的保險一般民眾即使不是房東或租屋族,也都可以應用在自家的保險安全上,不妨一併參考。

  首先,租屋族若擔心遭竊可投保「竊盜險」保障自身財物〈若是商店竊盜險,則是商業火險的附加險〉。

而在火災保險的部分,房東可在火災保險可以附加「租金損失險」,也就是當商店或辦公大樓因火災事故致無法營業時,後續應收的租金損失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相對的,承租的企業也能投保「租金損失險」,在萬一發生火災事故後,原處所租金要繼續支付,而新辦公處所也需支付租金,因此額外支出的租金成本即可透過「租金損失險」作為補償。

另外,若是因颱風造成的租金損失,該「租金損失險」需是附加在「颱風洪水險」下,才能理賠。

因為「租金損失險」是附加險,需附合主險約訂的事故類型。

  上述的房屋火險外,「動產火險」則是針對屋內的動產如家俱、裝潢等,房東房客可以各自投保,若是雙方共寫一張保單,一定要寫清楚各物品的所有權人,萬一發生事故後,房東和房客雙方的物品才能清楚區分。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則是指在意外發生時,若使第三人(房東、房客以外的其它人)的身體或財務受損,可由保險公司給付的一種保險。

如火災波及鄰房時。

  最後提醒房東,若需要房客承擔任何保險費用時,一定要在出租先提出,雙方取得協議後於合約載明,以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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