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廢除死刑運動的發展概況 -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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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0年代,台灣曾有高達89種的「絕對死刑」,106種「得判處死刑」的「相對死刑」 。

即使到今天,台灣仍有6個「絕對死刑」及48個「相對死刑」 。

不過,根據報載,法務部已 ... dashboard首頁book雜誌description典藏資料photo文宣品account_balance公文書announcement聲明稿assignment陳情相關資料group會務email信函help_outline台灣廢除死刑運動的發展概況李仰桓台灣的廢除死刑運動一直深受兩個大環境因素的影響:一是整體司法環境的因素,即威權時期的嚴刑峻法、以及多年來飽受批評的司法品質。

第二則是高度贊成死刑的民意。

台灣多年來都有七成至八成的民意支持死刑,即使到今天還是沒有很大的改變。

本文認為,台灣廢除死刑運動的開展及策略選擇長久以來主要被這兩項因素制約;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廢除死刑運動也是對這兩項制約提出挑戰,希望改善司法的環境及改變民意對死刑的支持,以推動台灣向廢除死刑之路邁進。

在2003年「替代死刑推動聯盟」出現之前,台灣的廢除死刑運動並沒有組織性地發展,多半是非政府組織在聲援個案時才對死刑制度作零星地攻擊,這個現象與上述的環境制約有關。

由於這兩大制約是如此地堅固,幾乎難以想像可以將廢除死刑的想法拋給社會,只能在聲援個案時,藉由其中凸顯出來的問題檢討死刑制度的運作及反駁死刑維持論的想法。

例如因「馬曉濱案」而質疑「唯一死刑」的正當性,並挑戰「治亂世用重典」的迷思;因「周峋山案」而要求法務部建立審核死刑執行的制度並質疑政府對生命價值的輕忽。

「蘇建和案」則是較特殊的案例,相關團體在本案當中並未直接提出廢除死刑的訴求,卻藉此案帶動整個司法制度的改革,為整個運動的後續發展打下了基礎。

本文旨描述台灣在廢除死刑運動上的努力及獲得的成就。

同時,2003年最高法院駁回「徐自強案」非常上訴的申請,聲援本案的團體一方面持續努力救援徐自強,另一方面也體認到必須全面性地推動廢除死刑運動,因而串?多個重要非政府組織,組成「替代死刑推動聯盟」,有組織地要求廢除死刑。

本文也會簡單介紹「替代死刑推動聯盟」的訴求及其工作。

一、台灣廢除死刑運動所面臨的環境台灣長期處於威權統治,曾有長達38年的戒嚴紀錄,至二十世紀末期,才逐漸成為自由民主的開放社會。

威權統治在政治上強調「治亂世用重典」,在法律制度上則以嚴刑峻法為主要特色。

在1990年代,台灣曾有高達89種的「絕對死刑」,106種「得判處死刑」的「相對死刑」。

即使到今天,台灣仍有6個「絕對死刑」及48個「相對死刑」。

不過,根據報載,法務部已在2005年5月,將「刑法」第333條與334條的絕對死刑修訂為相對死刑,目前尚待立法院通過。

另一方面,在這樣的嚴刑峻法下,台灣的司法體系,從偵查至審判,全面性地遭受品質不佳的質疑。

在民意方面,根據法務部於1993年的調查,約有71.7%的民眾贊成維持死刑,這個數字即使到今天仍沒有很大的改變。

行政院研考會於2002年的調查顯示,77.1%的民眾贊成維持死刑,而同年謝邦昌教授的調查比例則略高(79.7%)。

若加上「以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為死刑替代方案」這個條件時,上述研考會調查中贊成廢除死刑的民意會提高至47%,謝教授的調查結果是50.1%,贊成與反對死刑的民意呈分庭抗禮之態勢。

二、治亂世用重典?──嚴刑峻法下的社會台灣因死刑案件而提出對死刑制度的檢討,最早應始於1989年的「馬曉濱案」。

馬曉濱、唐龍及王士杰原居中國,與其餘16人擠在一艘小小的舢舨中偷渡到南韓,經過一番波折,最後來到台灣,成為「反共義士」。

但來台後因經濟情況不佳,生活困頓,乃起念綁架長榮公司董事長之子張國明,勒贖5000萬元。

三人取得贖款後當晚即釋放人質,並未撕票。

隔日王士杰及唐龍遭逮捕,馬曉濱則自行投案。

馬曉濱等人犯案的1990年前後,台灣政府正遭逢最嚴厲的挑戰。

一連串的政治反對運動、社會運動及學生運動不斷捲起社會對政府的不滿和質疑。

由政府觀之,這正是典型的「亂世」。

尤其軍人出身的郝柏村於1990年中組閣,誓言以強力手段維護社會安定,是台灣政府最強調「亂世用重典」的時期。

除在法律上有前述的89種絕對死刑及106種相對死刑外,在執行死刑的人數上也達到一個高峰。

簡單來說,馬曉濱等人選擇了一個台灣政府最冷酷無情的時期犯案,不但嚴刑峻法,而且還速審速決。

1990年6月7日,最高法院將三人依「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9款判處死刑。

從一審(1989年12月29日)到三審定讞,前後不過半年。

未殺人也得償命,引起台灣人權促進會(簡稱台權會)等非政府組織對此案的高度重視。

馬曉濱等三人1990年4月,台權會結合文化界發起「馬曉演、唐龍、王士杰後援會」,要求政府「槍下留人」,並正式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

「後援會」強烈質疑政府以「治安惡化」為由濫用死刑,不惜以犧牲人民的生命來換取治安的穩定。

他們指出:「生命權為人權最高的價值表現,若生命權受到剝奪,其他人權亦將失去其所依附的主體。

而國際特赦組織亦聲言:『死刑並不能用來譴責犯罪,因為其本身就是一種殺戮的行為』」。

為凸顯死刑適用過於浮濫的問題,後援會由李念祖、陳長文律師具名,正式聲請大法官會議針對「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9款的唯一死刑規定,解釋有無違憲。

聲請理由認為,唯一死刑的規定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平等權」及「正當法律程序」,應為違憲。

同時,唯一死刑剝奪法官量刑空間,違反權力分立及比例原則,顯係過嚴的刑罰。

觀諸整篇聲請理由,其重點在於強調唯一死刑過分嚴厲,而未攻擊死刑制度(因未擴及相對死刑)。

這顯然是受到環境因素的影響,認為當時的社會無法接受廢除死刑的觀念,若直接要求廢除死刑,容易讓民眾懷疑非政府組織在「幫助壞人」,反而會對馬曉濱案的聲援行動帶來負面影響。

這樣的策略選擇凸顯了廢除死刑運動在當時遭受的強大困境。

事後證明,政府對死刑的依賴,仍然無法撼動。

大法官會議在聲請釋憲的1個月後,公佈「釋字第263號解釋」,指出「懲治盜匪條例」仍可援引「刑法」第59條及第347條酌量減輕刑責,「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因此與憲法尚無牴觸。

當年曾參與釋憲的現任司法院長翁岳生事後坦承,當初未宣告「懲治盜匪修例」違憲,係「偏重於社會安定之考量」。

由於馬曉濱三人於釋憲文公佈後次日即遭槍決,救援行動被迫戛然終止。

台權會等團體沮喪之餘,結合原本後援會成員,籌組「關切生命組織」,繼續倡議廢除死刑。

可惜這個組織後來並未有發展,台灣的廢除死刑運動繼續停留在個人的理念之中。

不過,也在這個時期,台灣的司法改革運動逐漸成為社會的焦點。

1995年,一群來自法律界、學術界的改革派人士,組成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簡稱民間司改會),結合其他的相關團體(如台北律師公會、台權會等)全面且系統地推動司法改革,企圖提昇司法之品質、促進公平審判,及更積極地在法律中引進人權保障的觀念。

在司法改革運動中,不可避免地觸及死刑制度的檢討,希望在廢除死刑前,至少能有一個較慎重、公平的死刑制度。

三、不可抗拒的潮流──司法改革運動馬曉濱等三人被處決後的隔年(1991年),台北縣汐止鎮發生了一件殘忍的兇殺命案。

數月後,警方終於在現場找到一枚血指紋,據此逮捕了正在服役的死者鄰居王文孝。

在偵訊之後,王文孝供出共犯有他的弟弟王文忠,王文忠又供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亦參與作案。

除王文孝依軍法判處死刑並執行槍決外,王文忠因把風需服刑2年8個月,蘇建和等三人因搶劫、強姦及殺人等罪名,各被處兩個死刑。

對司改團體而言,「蘇建和案」全然曝露了台灣司法制度的種種缺陷,他們藉這個案子,向社會說明司法制度中需要改革的重點。

從1994年前後開始,司法改革漸漸成為台灣社會的主要議題之一,「蘇建和案」更引發社會各界對司法制度全面性地檢討。

上述的問題其實普遍存在於台灣的司法制度之中,只是「蘇建和案」具體而微地呈現了出來。

而死刑制度的檢討,則為司法改革運動的重要部份。

依學者的觀察,台灣的死刑制度,至少存在著以下5個問題:1.警察辦案能力不足:警方蒐證能力不足,不但常冤枉無辜,也使往後的審判面臨證據不足的困擾。

2.過分重視自白:缺乏蒐證能力讓警方和檢察官重視自白的取得,而法官以自白為審判的證據也間接告訴檢警只要問出自白就夠了。

如此一來,刑求逼供時有所聞,容易造成冤獄。

3.唯一死刑:即本文所謂「絕對死刑」。

唯一死刑指法官沒有裁量的空間,一旦觸犯該刑責,唯有宣判死刑一途。

唯一死刑剝奪死刑犯改過向善的機會,完全違反現代刑事政策以教化為目的之精神。

4.缺乏辯護資源:據統計,死刑犯大多為社會中、下階層的人民,這使得我們相信許多死刑犯是因為沒錢請律師為其辯護才受到判刑。

5.秘密執行死刑:這裡指執行死刑未盡到通知家屬及辯護律師的責任,常發生處決後辯護人始接獲通知的事情。

這些結構性的問題,導致台灣司法品質低落,造成許多疑點重重的死刑案件(如後來司改會積極救援的「盧正案」、「徐自強案」、「張方田案」等),司改團體從而嚴厲質疑死刑判決的正當性,要求檢討死刑制度的運作。

事後看來,這些檢討可視為台灣今日推動廢除死刑運動的基礎。

換句話說,台灣廢除死刑運動的發展與司法改革的進程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但也因為如此,廢除死刑運動的論述多著墨於法律層面的討論,強調避免冤獄,且常與受害者權利保障的問題糾纏不清。

四、草率的執法──「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的通過民間司改會組成後,成為台灣倡議廢除死刑的一個主要力量。

但民間司改會在救援死刑案件時,常發現死刑案的平反行動總是必須與法務部執行死刑的速度賽跑,他們很難掌握死刑何時會被執行,因為在1998年之前,完全沒有任何法定程序對法務部執行死刑加以規範,以致許多死刑犯在救濟程序尚未完成前就被草率處決。

這種情形,早在蘇建和等三人被宣判死刑定讞時就曾被意識到。

當時參與救援的非政府組織緊急串連,發動大規模遊行示威,要求法務部不得執行死刑。

所幸當時法務部長馬英九在看過卷宗後,也認為這個案子問題嚴重,因而停止死刑的執行。

但其他的死刑犯就不似這般幸運,他們常常在辯護律師來不及準備辯護前就被執行死刑。

1998年,台北律師公會義務為死刑犯周峋山辯護。

周峋山在提出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並確定死刑判決。

然而,辯護律師卻在周峋山遭處決後一日,才收到正式的死刑判決。

台北律師公會事後串連司改會、台權會等團體,發表公開聲明,痛批法務部長完全漠視死刑犯的權利,並且向全國死刑辯護律師廣發問卷,調查死刑執行程序過程中的問題。

結果發現,在18件死刑案件中,有6件是當事人已被處決後,辯護律師才接到判決書;有11件在律師來不及聲請再審或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前,當事人已被處決;有6件是雖已聲請再審或聲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但卻在未有任何結果前,當事人即被處決。

這個調查結果曝露了政府執行死刑的草率,台北律師公會、司改會及台權會乃在該年的人權日前夕聯名要求法務部制訂「死刑執行程序標準」。

在強大壓力下,法務部於1999年5月通過「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要點中列明死刑案件若仍在再審及非常上訴的程序期間,最高檢察署不得報請執行死刑。

但這個規定仍有缺漏,死刑案件另兩個重要的救濟管道──監察院的調查及大法官會議的釋憲均未涵括在內。

2005年1月12日,法務部再次修正「執行要點」,進一步列入於大法官會議解釋中的案件亦不得執行死刑,死刑執行的審核已較以往嚴謹。

五、力量的重新匯聚──「替代死刑推動聯盟」成立2003年,司改會、台權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輔仁大學和平對話研究中心及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等多個非政府組織及學術界、宗教界團體,組成了「替代死刑推動聯盟」。

這是台灣第一個持續運作的死刑廢除運動團體。

「替代死刑推動聯盟」會在這時出現,至少有以下幾個脈絡可循:第一,新政府對死刑的態度有所變化。

2000年,台灣首次政黨輪替,反對黨候選人陳水扁當選總統,宣示台灣將以廢除死刑為努力的目標。

非政府組織對此大表歡迎,司改會、台權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因此籌辦了一場「人權國家與死刑存廢」座談會,廣泛深討死刑存廢問題。

不過就在總統宣示後不到半年,法務部即在救援團體措手不及的情形下,執行了盧正的死刑。

非政府組織悲憤之餘,對政府廢除死刑之誠意感到質疑。

2001年5月17日,法務部長進一步宣示,台灣將在3內廢除死刑。

非政府組織雖對這個宣示感到意外,卻認為機不可失,隨即要求政府在廢除死刑前,先暫停執行所有死刑,而且應擬訂廢除死刑及研擬相關配套措施的時間表。

非政府組織認為,以美國對審判品質的要求如此嚴格,7死刑案中尚有1件被證明為冤獄(資料來源?),台灣審判品質落後美國更多,更無資格執行死刑。

且廢除死刑已是國際潮流,尊重生命,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應是台灣追求的目標。

政府既已承認廢除死刑為普世價值,本當在死刑廢除前停止執行,以符尊重生命之精神。

第二、表達意見的自由在台灣社會得到更多的保障,政府已不再堂而皇之地干涉意見表達,社會也較容許討論以前被視為離經叛道或政治不正確的議題(如同性戀、台灣獨立等)。

所以即使多數民意仍支持死刑,但反對死刑者的意見已較容易被聆聽。

第三、非政府組織開始習慣以串連的方式推動重大或牽涉廣泛的社會議題。

台灣各個非政府組織的資源一向不多,而且很多重要的議題涵蓋的面向很廣,不是單一的非政府組織就能承擔。

這幾年台灣非政府組織開始發展出結盟的運作模式,一時之間,「聯盟」林立,一方面展現更強大的社會基礎,另一方面各團體彼此合作,更有戰鬥力量。

非政府組織在討論死刑議題時,似乎很自然而然地便承續這種運作模式。

不過,真正促使「替代死刑推動聯盟」出現的,仍然出自對冤獄的救援。

2003年5月7日,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為徐自強所提之第四次非常上訴,徐自強再度面臨可能隨時會遭執行的壓力。

司改會除緊急呼籲槍下留人,並要求法務部在釋憲結果公佈前不得執行死刑外,有感於台灣審判品質始終令人質疑,許多疑點重重的案件讓司改會疲於奔命,因而決定聯合台權會、台北律師公會、公平正義聯盟等團體籌組聯盟,要求政府在司法品質不佳,人民對司法的的信心始終無法建立之時,應全面暫停執行死刑。

九月,「停止執行死刑推動聯盟」成立,要求法院應以最嚴格的標準審理死刑案件,並儘可能不判死刑;法務部在審核死刑的執行時也應以最嚴格的標準為之。

另外,則要求請總統諮請法務部研擬如何配合總統行使赦免權,以「無假釋的終身監禁取代死刑執行」。

「停止執行死刑推動聯盟」成立後,不斷嘗試結合更多學術界和宗教界的團體,以期全面性地討論廢除死刑的問題。

在研考會及謝邦昌教授的調查裡,聯盟發現,只要加入「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來替代死刑」的條件,則有半數的民眾贊成廢除死刑,因此認為台灣民意反對廢除死刑的關鍵在於不清楚死刑廢除後的替代方案為何。

另外,從以往救援個案的經驗中得知,反對廢除死刑最力的論述往往在於強調對被害人的保障,攻擊廢除死刑運動不關心被害人的處境。

基於這些認知,聯盟提出了新的看法:廢除死刑的真正意義及積極作為,應該在於替代死刑,而不只是消極的廢除死刑!避免司法誤判的可能性雖是替代死刑的有力論據,但我們認為替代死刑是為了肯定人性尊嚴與生命的絕對價值,而非只是為了避免冤獄;替代死刑是為了追求一個更為合理的刑事政策,死刑本身不應成為解決重大犯罪問題的萬靈丹。

我們反對單純地以剝奪加害人的生命作為對被害人家屬補償的應報思維,推動替代死刑的同時,國家亦應加強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與照顧。

被害人及其家屬真正需要的是一套基於社會安全體系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令其身心之照護有所依憑,生存的基礎勿因犯罪之結果而遭到摧毀。

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實務運作偏重於消極且為一次性的金錢補償,顯然有所不足,我們期待配合替代死刑的推動而能重新建構之。

有了這些基本共識,聯盟決定於10月改名稱為「替代死刑推動聯盟」。

聯盟的工作,在近期上,要求法務部修訂「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對於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監察院調查中及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者,都應停止執行死刑。

在中期,要求全面停止執行死刑。

最終目標,則是全面廢除死刑,並要求政府提出一套尊重生命、保障人權的刑事政策(包括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以期建構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

與以往的廢除死刑運動相比,「替代死刑推動聯盟」有更多不同的看法與作為:第一、超越法律層面的討論,組成的成員包含了學術界及宗教界,將運動論述提高到對生命價值的關懷。

聯盟認為生命權的保障不可剝奪,國家既然禁止人民殺人,本身也不應殺戮,如此尊重生命的意義才能完全地彰顯。

而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生命及生活應納入整體社會安全體系的保障範圍,有權獲得政府更全面而有效地照護。

第二、要求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

一方面督促立法院儘速批准「公民政治與權利國際公約」,並要求總統簽署該公約的第二任意議定書;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在擬定「人權法」及討論修憲之時,應援引國際人權標準的精神納入廢除死刑的規定。

第三、重視社會教育,影響民意。

在決定全面性地思考廢除死刑議題時,民意成為「替代死刑推動聯盟」一定得面對的問題。

就廢除死刑運動者而言,民意對死刑的態度有好幾處難以理解的矛盾。

例如,既然民意對司法信心如此之低,為何有那麼高的民意放心將死刑交由司法執行而不擔心可能的冤獄?又為何要求公平、正確的審判而對疑點重重,顯為冤獄的救援,總是被理解為「保護壞人」?既然對殺人的殘酷如此反感,為何又贊成同樣是殺人的死刑?為了更清楚地理解民意,及與民意作有效而廣泛的溝通,「替代死刑推動聯盟」成立工作小組,籌辦「殺人影展」,企圖透過影像的力量來傳達尊重生命的觀點,並藉由與影展一併舉辦的座談會與民眾作更多的交流。

另外,也兩度邀請美籍日裔攝影家ToshiKazama來台演講,藉由其拍攝的美國少年死囚影像,讓聽眾更了解死刑的面貌及其背後的故事。

六、結語從本文看來,前述制約廢除死刑運動的兩大環境因素雖有一些改變,但幅度不大,僅有司法改革運動所致力要求的審判品質和司法人權保障有所進展。

由於政治及社會等種種因素,「治亂世用重典」的呼聲仍時有所聞。

如前所述,台灣法律中的死刑規定仍有52條之多,其嚴苛程度與十多年前相較並沒有太大的改善。

民意在這種「亂世」之下,仍仇恨罪犯,堅持殺人必得償命,而手法殘酷的殺人罪行不斷出現,更強化了民意對廢除死刑運動的不滿。

這些情形,都顯示「替代死刑推動聯盟」所遭遇的困境並不亞於「馬曉濱案」發生時聲援團體的無奈。

但畢竟台灣社會已變,人民已習慣自由開放的生活,不但人民知識水準已較前提高,社會上資訊流通更為迅速,對國際社會的人權普世價值也有較多的認識,這些趨勢相信能帶給死刑議題更大的討論空間。

我們相信足夠的資訊及開放的討論是促使社會邁向更文明境界的重要途徑,只要社會開始認真思考死刑問題,開啟公共論述,我們將會一點一滴打造出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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