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分別要上訴該向哪個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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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 ... 【刑事訴訟】關於合議制或獨任制的規定,原則上都與民事訴訟相同. 給答案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分別要上訴該向哪個法院提起? FB LINE LINE Email download 匿名(進階會員)‧ 法律入門/法律入門 ‧2021-11-2010:22 舉例來說: 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及 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究竟是要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還是向原法院提起上訴呢?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4   0 動作 留言 檢舉 2021-11-3015:41 【民事訴訟】關於合議制或獨任制的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3條[1] 通常程序:地方法院(1人獨任或3人合議)→高等法院(3人合議)→最高法院(5人合議) 簡易程序[2]:地方法院簡易庭(1人獨任[3])→ 地方法院一般法庭(3人合議[4])[5] 小額程序[6]:與簡易程序相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   【刑事訴訟】關於合議制或獨任制的規定,原則上都與民事訴訟相同 通常程序:地方法院[7]→高等法院[8]→最高法院[9] 通常程序的例外(內亂、外患、妨害國交):高等法院[7]→最高法院[9] 簡易程序:地方法院簡易庭[10](1人獨任)→ 地方法院一般法庭(3人合議[11])[12]   【行政訴訟】關於合議制或獨任制的規定,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條[13] 通常程序:高等行政法院[14](3人合議)→最高行政法院[15](5人合議) 簡易程序: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6](1人獨任[17])→ 高等行政法院[18](3人合議)   【提起上訴的方式】 要注意的是,提起上訴都是先向「原法院」提起,由原法院幫忙轉呈給上級審的法院[19],而不是直接向上級法院聲明上訴。

       法院組織法第3條:「 I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II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III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  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以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  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第1項:「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  簡易案件的民事判決可以參考: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78號民事判決(這是一審判決,判決最後所記載的法官只有1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10號民事判決(這是上開案件上訴後的二審判決,仍然是同一法院,但最後記載的法官有3人,因為是合議制)  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以下。

 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

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375條第1項:「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之1:「簡易程序案件,得由簡易庭辦理之。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簡易案件的刑事判決可參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589號刑事判決(這是一審判決,判決最後所記載的法官只有1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這是上開案件上訴後的二審判決,仍然是同一法院,但最後記載的法官有3人,因為是合議制)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條:「 I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II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行政訴訟法第232條:「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 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 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 4   簡易程序 ,獨任制 ,合議制 ,民事訴訟 匿名署名 送出 取消 相關問題 相關文章 相關範本 相關專區 寫文章 寫作主題清單 寫作說明 × 謝謝您參與法律普及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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