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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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特設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 條. 本會統籌協調或處理下列事項:. 一、各主管機關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 ... 列印時間:111/10/2300:2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107年06月13日 法規類別: 行政>大陸委員會>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編制表 第1條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特設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統籌協調或處理下列事項:一、各主管機關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事項之協調、審議等。

二、地方自治團體從事大陸事務相關事項。

三、政府委託中介團體處理大陸事務之授權及監督事宜。

第3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整體兩岸關係情勢研判、政策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兩岸文教政策、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三、兩岸經貿政策、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四、兩岸法政政策、法規、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五、關於香港與澳門政策、法規、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六、大陸政策國會聯繫、國內外溝通說明與新聞發布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

第4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5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有關大陸政策及重要工作事項,需經委員會議審議協調或議決之。

第6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7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境外設辦事機構,並得準用駐外機構任免遷調、指揮監督、待遇福利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8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9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

第10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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