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術、勢,該如何理解? - 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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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無求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擁有權勢的統治者,都將法與術很好地結合起來。

法與術最大區別是,法莫如顯,而術 ... 首頁>Club>投資學者2021-02-2521:05 法、術、勢,該如何理解? 0 回覆列表 1#雕刻歷史 法家的“法術勢”是韓非對前期法家商鞅、申不害、慎到相關思想的繼承和發展而提出的一套理論。

關於法,韓非說:“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法是政府規定和公佈的法律條文。

關於術,他說:“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

”術是君主任免、考察、生殺官吏的權術。

關於勢,就是統治者佔據的地位和掌握的權力。

韓非認為法術勢三者是相輔相成的,是人君進行統治的不可缺少的三個方面:“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

但運用時的具體情況是不一樣的。

但運用時的具體情況是不一樣的。

例如,“法莫如顯”,“法者,編著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要求公開、明白,以使上下都有所遵循。

至於術,必須“術不欲見”,“藏之於胸中”,如此才可以“潛御眾臣者也”,暗地裡操縱生殺、任免、考察大權。

韓非還總結了前期法家在運用法、術、勢方面存在的問題。

他認為,商鞅“徒法而無術”,結果在秦國變法數年,只有大臣們得利,國君和國家並沒有受益,以至秦國幾十年仍不能統一天下。

申不害在南韓為相,“徒術而無法”,於是大臣們就鑽舊法和新法之間的空子,以利其私,最終不能使南韓富強。

因此,韓非認為“法與術不可偏廢”。

韓非也吸收了慎到“重勢”的思想,認為“勢”也是統治術中不可或缺的。

勢是君主的爪牙,君主所以能夠發號施令,統治臣民,那是由於他所處的地位、所掌握的權利決定的。

所以,韓非說,如同魚不能離開水一樣,君主也不能一刻離開勢,而必須“抱法處勢”,只有牢牢地掌握和鞏固政權,才能推行其法和術。

2#使用者5829977386華陽5566 法術勢是戰國時期,法家人物商鞅,慎到,申不害各自法治主張,而韓非融法勢術於一體,成為法家學說集大成者。

變法之法。

戰國中期,秦子公急切稱霸諸候,深感國力不強,商鞅在嬖臣景監的引薦下,會見秦王,他前兩次向秦王陳述以德治國方略,秦王說,這樣時間太長,恐怕等不及。

後來商鞅向秦王講述霸業,深得秦王讚賞,立即命令商鞅全權實行變法。

商鞅在政治,經濟,軍事,民風實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內容是,廢除井田制,實行郡縣制,獎勵耕戰,論軍功行賞,住戶以伍,什為單位等。

商鞅把這改革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來,要求從上到下必須執行,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王子犯法與民同罪。

太子不滿遷都,妄議變法,應該治罪,但太子是未來的君王不能治,就以太子師代替,太子師傅公子虔受到劓鼻的刑罰。

經過商鞅變法,秦國國力大增,一躍成為軍事強國,民風根本好轉,出現了夜不閉戶,道不拾遺的太平景家。

然而,商鞅變法八年,法令雖行,刑戳大重,民見威不見德,知利而不知義,太子恨商鞅刑其師傅,在秦孝王晏駕之後,太子繼位,及時治商鞅罪,將他五馬分屍。

講法兼勢。

慎到(公元前395年一315年)趙華人,提出了運天子以為天下,非運天下以為天子也。

豐富了管仲勢的概念。

認為任何變法及出仕處事之道,都要看誰勢的變化。

要讓形勢總是站在自己一邊,依靠控制勢來還到控制變法和強國的目的。

但慎到並沒有將自身的治國思想付諸實線。

術為法用。

申不害L公元前約385年一337年)南韓變法家。

他強調加強君主權術運用,監管下級官吏。

以便君主掌握觀察人際關係及察言觀色,控制操作上下關係,進而控制操作變法。

申不害的術勢變法雖然在本國短時間內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君臣互相猜疑,互不信任,屬吏人人自危,這樣的局面是不利變法的,最終是禍國殃民的。

韓非子融法勢術於一體,集法家學說之大成。

對法勢術有著新的精闢論說。

韓非(約公元前280年一前233年)南韓人,是先前法家集大成者。

韓非的法學思想除了集商鞅的法,慎到的勢,中不害的術之外,還繼承了苟子性惡論的觀點。

減少了對人性善的期望。

他強調統治者應採取一種主動的態勢,用法勢術相結合的王者之道,牢牢統治人民。

韓非認為,君臣之際,非父子之親也,計數之所出也。

人天性自私,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全以功到為本,毫無感情成份可言。

韓非認為,人生而好利惡害,這是人之本能。

但,這種本能既非善亦非惡,只是一個客觀事實而己。

這一事實乃是一切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存在的基礎。

韓非並不主張化性,只是主張利用人性的弱點,建立法律制度以治天下。

所以,他說,凡治天下者,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

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運,而治道具矣。

在禮樂崩壞,諸侯爭霸的局勢下,儒家經典所倡導的聖賢道德孝悌友愛的社會規範,不足以對社會的穩定發揮支撐作用了,因而對各諸侯國沒有太大的吸引力。

而韓非進行的對人性剖折,直接從經驗出發,對現實社會中的人性現象進行客觀概括,他的理論更容易得到統治者贊同。

韓非論證了對各謀私利的人群,施以權術法制的必要性,並提出了切實的方法。

由此正式英定了法的理論基礎。

韓非在其法律理論中最強調法的地位。

以法為本,以法為教,竭力倡導將法律規範付諸實踐。

掌握刑賞二柄,便國安暴亂不起。

韓非主張運法於君,強調立法權練中,在運法權行使過程中,要順應和遵循宇宙萬物執行的根本規律。

韓非認為,法由國家來編訂,讓官府來具體實施,並讓百姓周知和遵守法律規範。

他認為,法者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從而讓法律得以廣泛普及。

韓非主張保持法律的穩定性,法也者,常有也。

要保持法的連續性,能連續持久地反覆運用相同相類事件中,切忌朝令夕改,他注重法律可行性,認為,法令當表易見,教易知,法易為。

強調法律強制性。

信賞必罰,令出必行,在給予法以觀念上崇高尊嚴的同時,更注重將其生權置於國家強制力的保護之下,確保法會的預期效力得以發揮。

韓非關於法的系統論述,表明他己請楚地看到當時禮樂崩壞的社會環境,處處潛伏著危機。

為消除這一危機,他認為,根本的方法就是制定各種法律,以法治國,建立一個秩序井然的法治社會。

韓非在強調法在統治中的作用的同時,論述了勢的重要性。

他所認為的勢,主要是指君主手中的權勢和權威。

他認為,君握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

柄者,殺生之站也,勢者,勝眾之資也。

凡明主之治國也,任其勢。

韓非指出,聖人德若堯舜,行若伯夷,而不載於勢,則功不立,名不遂。

君王能夠制賢,王天下的首要原因,並不在幹能力高強,品德出眾,而是由於擁有勢,而位尊權重,舍此將一事無成。

飛龍乘雲,騰蛇遊霧,而龍蛇與螾蟻同類,則失其所乘也。

賢人詘於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

不肖而能服於賢者,則權重位尊也。

堯位匹夫不能治三人,桀為天子能亂天下。

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是慕也。

政治只能依靠權勢,而不是君主的德性。

韓非告誡統治者,必須牢牢掌握勢,決不能須臾鬆懈。

他認為,明主必須捱柄處勢,明主之所以導制臣者,二柄而己,刑,德也。

韓非用多種比喻說明權勢是君主存在的並推行法家一系列主張的前提,失去了勢,法就成了一紙空文,一切統治之術就無從談起。

韓非進一步提出了術的主張。

韓非認為,君主統治手段和策略的概念,內容包拉任免,考核,賞罰,升遷,降職,開除各級官員的手段及如何維護君主的權力。

所謂刑名之術,察奸之術,韓非都概括為術者。

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生殺之柄,謀群臣之能者也,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

君無求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擁有權勢的統治者,都將法與術很好地結合起來。

法與術最大區別是,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

法是為了達到某種目標而制定的辦法,規章之類強制性制度,應明文公佈,術是統治者控制臣下的技巧,應當潛藏於胸中,擇機而用。

韓非認為,高明的君主必須善於操術以御下,因為君臣之利異,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無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勞爵祿,臣利在無功而富貴,主利在豪傑便能,臣利在朋黨用私,,,在這種利益衝突下,如果不懂得操術,及有可能導致臣下輕君而重於寵人。

韓非之所以強調術是希望統治者,以真正的王者風範,從具體統治事務中獨立出來,而不是身陷瑣事而不能自撥。

認為,聖人明生治更不治民,明主治國,應有有一種君臨天下的大德,此那靜因無道,無為而無不為。

韓非法律思想的目的。

韓非把法勢術結合起來,就是要說明,擁有至高無上權力的統治者,創造健全的法律制度,同時掌握一整套駕馭臣民的操作技巧,從而能夠輕鬆地達到智慮不用而治國的效果。

統治者高高在上,不受干擾地行使統治權,依法行事,不徇私情,象鬼一樣幽冥不測,象天一樣主宰一切,這就是術的妙用,他還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控制著人們的生殺予奪,這就是勢的作用,統治者把法勢術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保證國家長治久安。

3#鳳凰涅槃雙魚座 法者,應遵循的規律、規則也;術者,應採取的方式、途徑也;勢者,所達到的程度、效果及影響也。

4#精進學渣 在先秦時期,依法家代表在不同時期,對“法”、“術”、“勢”作出的詮釋,其中韓非所總結為最系統和完整,實際上“法”、“術”、“勢”他們認為是帝王之術。

其中“法”,指的是國家的法律條文,執行的依據;“術”,指的是君王統治的手段和策略;“勢”,指的是統治者所具有的權力和威勢。

“術”、“勢”合起來就是“權謀”。

在韓非之前,法家以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為代表,三者同時在各自在所處國家推行變法,所側重點不一樣,結果就不一樣。

商鞅變法,著重“法”,以法令治國為綱領,實行“法霸”治國,在推行一系列法令中,秦華人民上至王族,下至百姓,皆需要嚴格執行。

在推行法十年後,按《史記》記載:“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

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

”使得秦國真正強大起來。

申不害變法,重“術”,實現人治,在任期間,推行改革,裁撤冗員,加強中央集權,並削氏族權力。

經15年“術”的發展,南韓一躍成戰國七雄之一,南韓空前鼎盛。

然而,他和韓昭侯死後,以“術”為綱的人治就不復存在了,“術”治不能傳承,全憑人去操作,這不能像商鞅雖身死,但法令依舊在。

自此,南韓打回原形,成為一個最弱的國家。

而慎到在齊國時,提出不論哪個階級,對君主的“尊”是非常必要,並提出透過中央集權,加強Regal。

只有Regal發揮好,國家才能安定,法治才能治國。

然而,齊國君主始終並沒有真正落實具體措施,一直在討論階段,就這樣扼殺了變法的萌芽。

在經過前者的努力,韓非集其三者所引論的大成,將“法”、“術”、“勢”融合運用,並完善了“法”、“術”、“勢”的概念,使得更為具體。

如“勢”,他分為自然之勢和人為之勢,由於自然形成的條件是偶然的,因此他將人為之勢,細分兩部分:智慧之勢和威嚴之勢。

即前者是指君主善於將世間的智慧納入自身中,為己所用;後者則保持政治上的權威。

韓非認為:“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生殺之權,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

”用於統治者為更好的駕馭群臣,治理國家,實行控制和反控制的手段,也可以狹義成為“陰謀之術”,他總結使用範圍很廣,包括君主決策,君臣權責分配,和百官駕馭和管理等內容。

而作為根基和重點的“法”,他提倡:“法也者,常者也。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

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他推崇法治為根本,而非人治駕馭之術,必須明確法令,才能得以成國家堅實的基石,確保法律對各階級的維護和統治,有理可依,有據可循,保證國力持續能增強。

他總結三者之間的關係說:“人主之大法,非法則術也。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

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

”關於勢,韓非指出:“君持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

柄者,殺生之治也;勢者,勝眾之資也。

”因而韓非主張“法“”勢”合一效果最為佳,認為“抱法處勢則治”。

最後他結論法、術、勢三者完美的運用,天下則在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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