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若拖過民事賠償期2年該如何? - 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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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民法第197 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白話的說,當你 ... 全民免費法律諮詢網 服務項目 功能列 合夥糾紛 妨害家庭 債務法律 網路詐騙 親子監護 諮詢類別 諮詢單位 勞資薪資員工解聘公司倒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02-8590-2567總機:02-8590-2866 職業傷害勞資糾紛 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總機:(02)2396-1266 語音答詢:0800-078-777 或洽各縣市勞保局 健保諮詢 中央健康保險局 總局:02-2706-5866 諮詢服務:0800-030-598 網路購物買賣糾紛租賃合約 消費者基金會 台北總會:02-27001234 中區分會:04-23757234 南區分會:06-2411234 高屏分會:07-2251234 花東分會:03-8333234 交通糾紛交通事故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電話:(02)2331-356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電話:(02)8072-5454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電話:(03)332-5368、(03)335-3024 智慧財產商品專利商標查詢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話:(02)2738-0007 專利客服專線:(02)8176-9009 著作權諮詢專線:(02)8732-2983 什麼是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

法律給予被害人一個基於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當被害人怠惰不行實,為了保護法律的安定性跟社會交易的安定性,「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因此會給予對方「時效抗辯」。

消滅時效依請求權不同,而有不同的長度。

根據民法第125、126、127條規定: (1)一般買賣契約、金錢消費借貸的債務,時效是15年。

(2)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1年以下(含1年)的定期給付債務,時效是5年。

(3)民法第127條所列債務,時效是2年。

(4)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要注意的是,消滅時效只是讓債務人可以抗辯,並不代表你的債權被消滅。

因此時效消滅需要債務人主張才有用,當您有筆債務已經過了追溯期,之後若要追討回來時,對方要在訴訟中主張時效抗辯,方能產生消滅時效的效果,得以拒絕給付。

如果對方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利可以主張,當然還是可以順利取回你的債權,畢竟你的債權仍存在。

車禍賠償的消滅時效有幾年呢? 車禍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被害人可以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肇事者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即為被害者之請求權。

而依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白話的說,當你知道自己有損害時過兩年;或事情發生時過十年,都沒有主動要求對方賠錢,就有可能喪失權利 然而,時效又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呢?實務上採主客觀混和說,主觀起算係以請求權人「知道自己有損害」及「知道誰要陪你錢」,且尚須「知道加害人的行為侵害到你的權利」。

若僅知前二項而不知後者,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就沒辦法開始起算。

在車禍案例中,通常時效都是從出車禍當下開始起算兩年,畢竟被撞得當下就知道自己受損,很難說不知道對方撞你的行為侵害到你的權利,更不能說不知道自己受有損失。

因此如果你沒有在兩年內向肇事者要求給付,之後就算上法院請求,若對方向法院主張消滅時效,那你也只能鼻子一摸,認栽。

因此建議各位,在遇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情況時,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免得自己最後什麼賠償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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