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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第8條:本法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 ... × 首頁 權益法規 兒童福利 權益法規 兒童福利 身心殘障 特殊教育 兒童福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2017-10-31 修正日期:民國109 年2 月20 日(查看法條全文) 第8條:本法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

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第9條: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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