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元照英美法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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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亦譯「情報自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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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勝利組合】在台灣考律師,通過大陸法考、碩博士班,縱橫兩岸贏先機~
詞條
FreedomofInformationAct/F.O.I.A.
中文
《信息自由法》
解釋
〈美〉亦譯「情報自由法」。
美國國會為加強行政的透明度,保證個人、團體知悉並取得聯邦行政機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信息,於1966年制定的有關行政公開的重要法律。
該法反對行政文件保密的傳統,規定除國防、外交政策、機關內部人員的規則和習慣等明確列舉的九項免除公開(但不是必須不公開)的情況外,一切聯邦行政機關掌握的信息都可供公眾使用,一切人都具有同等得到政府文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應通過《聯邦登記》〔FederalRegister〕原文公佈相關信息,按一定程序主動公佈某些信息供公眾查閱和複製以及除此之外的信息在公眾申請後提供給公眾這三種途徑公開政府信息。
若行政機關不公開政府信息,公眾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其公開,在訴訟中法院享有對行政機關拒絕公開行為進行嚴格審查的權力。
該法是第一次在成文法中保障個人取得政府信息的權利,是美國歷史上的一項革命,也是世界行政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澳大利亞等國家也隨之制定了信息自由法。
美國的這部法律曾於1974、1976、1986、1996和1998年多次修改,其中1974年和1996年兩次修改最為重要,1974年的修改除限制兩項免除公開的範圍外,重點在方便公眾申請政府文件;而1996年的修改則主要是增加了電子信息,同時規定行政機關應利用各種方法迅速提供依申請的政府文件。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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