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揭露排放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規名稱:, 應揭露排放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之事業.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 ... 目前線上:742人,瀏覽人次:68237115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應揭露排放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之事業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50010247號公告訂 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環境保護/水質保護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50010247號公告訂 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 法規異動 訂定4條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