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 條 - 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銀行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金融控股公司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以及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法令遵循作業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二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 ... 跳至主要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網站導覽 系統首頁 銀行局首頁 意見信箱 RSS ::: 最新訊息 整合查詢 分月法規 法規體系 英文法規查詢 相關網站 使用手冊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5    條 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

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資訊單位及國外 營業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 行查核。

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 )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或法令遵循事 項自行評估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金融控股公司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 ,以及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法令遵循作業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二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 事先保密。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 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099.03.29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且為規範自 行查核制度之辦理方式及查核頻率,爰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二十三條、「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六條 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信用 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及「信託業內 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本條。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歷史法條(1)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期  間:  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檢索字詞: 輔助說明 隱私權政策宣言 資訊安全政策宣言 瀏覽人次:63386543 資料庫更新週期:二週,最新資料時間:110.12.17 建議使用解析度1024*768,IE8以上版本觀看本網站 22023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電話:02-8968-9999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網站資料。

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通過A檢測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