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2) 美容醫學針劑注射:肉毒桿菌素注射劑治療、玻尿酸皮下植入物注射劑或其他經 ... 故醫療院所宣稱為延續美醫業務而執行瘦身美容相關行為,該美容部門與醫療機構應設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疫情專區 市民服務 線上服務 申請案件 市民福利 特殊照護 長照2.0服務 文宣出版品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附設中興住宿長照機構 機關業務 機關介紹 業務資訊 資訊公告 公文公開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地點專區 專業人員區 醫護管理資訊 食品藥物化粧品 護理機構資訊 心血管糖尿病醫事認證 醫療衛生法規 衛生企劃目 醫政目 食品、藥政及化粧品目 防疫及營業衛生目 衛生保健目 主題專區 美容醫學 疾病防治 癌症防治 健康促進 婦幼優生 助您好孕 新移民照護 志願服務專區 兒童及青少年保健 菸害防制專區 台北通-健康服務 成人保健 食品藥物化粧品 檢驗服務 悠活臺北.健康雲 食品資訊公開 食品安全新聞稿 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 日本食品管理專區 豬肉原料原產地及散裝食品標示專區 網路外送平台專區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公告 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專區 夜市食安微笑標章專區 臺北食品安全宣導 衛生講習及廚師辦理單位專區及食安相關法規 食品業者一級品管專區 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食在安心專區 防疫管理措施暨外燴報備系統 臺北市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長照2.0服務區 市民版 專業人員 新冠肺炎疫苗 徵才專區 防疫文字客服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健康服務找小衛 常見問答 單一陳情 雙語詞彙 回首頁 下方連結 本站使用正體字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位置與交通 聯絡方式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健康服務找小衛 常見問答 單一陳情 雙語詞彙 回首頁 字級 小 中 大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疫情專區 市民服務 線上服務 申請案件 市民福利 特殊照護 長照2.0服務 文宣出版品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附設中興住宿長照機構 機關業務 機關介紹 業務資訊 資訊公告 公文公開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地點專區 專業人員區 醫護管理資訊 食品藥物化粧品 護理機構資訊 心血管糖尿病醫事認證 醫療衛生法規 衛生企劃目 醫政目 食品、藥政及化粧品目 防疫及營業衛生目 衛生保健目 主題專區 美容醫學 疾病防治 癌症防治 健康促進 婦幼優生 助您好孕 新移民照護 志願服務專區 兒童及青少年保健 菸害防制專區 台北通-健康服務 成人保健 食品藥物化粧品 檢驗服務 悠活臺北.健康雲 食品資訊公開 食品安全新聞稿 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 日本食品管理專區 豬肉原料原產地及散裝食品標示專區 網路外送平台專區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公告 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專區 夜市食安微笑標章專區 臺北食品安全宣導 衛生講習及廚師辦理單位專區及食安相關法規 食品業者一級品管專區 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食在安心專區 防疫管理措施暨外燴報備系統 臺北市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長照2.0服務區 市民版 專業人員 新冠肺炎疫苗 徵才專區 防疫文字客服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首頁 主題專區 美容醫學 資訊區 Q&A Q&A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 Q&A 1.何為美容醫學?§- 一般而言,指非因受傷或疾病上之治療所需之醫療行為,多為保持、改善體態、感官之健美與滿足身體意象的投射所施行之醫療。

§- 主要類型與項目可分為三大類:(1)美容醫學光電治療:雷射、脈衝光、電波、超音波進行美容醫學治療。

(2)美容醫學針劑注射:肉毒桿菌素注射劑治療、玻尿酸皮下植入物注射劑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標籤、仿單或包裝上載有可改善面貌外觀之注射劑治療。

(3)美容醫學手術:隆乳、自體脂肪乳房注射、自體脂肪豐頰注射、削骨、拉皮、雙眼皮、眼袋、鼻部整形、耳部整形、顏面部整形、抽脂、植髮、生殖器官手術。

 2.醫療機構施行哪項美容醫學手術項目,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本市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施行下列美容醫學手術項目,應先(依專科)向本市衛生局申請核准登記:一、削骨。

二、中臉部、全臉部拉皮(fullfacelift)。

三、單次脂肪抽出量達1,500毫升或單次脂肪及體液總抽出量達5,000毫升。

四、腹部整形(abdominoplasty)。

五、鼻整形。

六、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

七、全身拉皮手術。

 3.診所的廣告可以刊登治療前及治療後或私密處整形術前、術後的照片嗎?§- 依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醫療院所刊登一般治療前及治療後之照片,若屬事實並經由病人簽署同意書,刊登此醫療廣告並無不可。

§- 依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函釋略以:「…有關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指符合下列各點情形之一宣傳一、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所定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止事項。

二、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

三、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

...九、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

…。

」故刊登私密處整形術前及術後之照片,恐涉違反醫療法第72條與第86條。

 4.預收訂金、預購單、分期付款等,是否可行?§-依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

§-依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函示略以:「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一)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等,(二)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三)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四)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在繳費等。

」;故醫療院所刊登醫療廣告宣稱折扣、優惠付款方式等,已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與第103條。

 5.買了療程後被強迫推銷應包裝在醫起的後續護理療程及保養品,是否合法?§-民眾應審慎評估是否需要購買診療後續護理療程及保養品,若受醫療院所強迫推銷恐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亦可向本局申請醫療爭議後續辦理,本局醫療爭議調處,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80。

 6.與銀行合作推信用貸款(費用先以信用卡刷金額),是否合法?§-醫療院所若宣稱與銀行合作,可以信用卡消費,具有無息貸款、分期付款或優惠等行為,所為核已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

  7.未依規定開立收據,未立即交付收據或事後才補發收據,是否合法?§-醫療院所於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後,依據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名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需主動開立收據供民眾核對所接受之醫療服務項目及其費用,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若有漏開收據情形,民眾可主動索取以維護自身權益;另醫療費用收據應按次開立,不得將一年份以一次開立之方式為之。

民眾如因遺失收據請求補發,醫療院所得以提供存根聯或副本影本、或以開立費用證明之方式,供民眾作為報稅憑證或其他用途。

  8.未經醫師看診,直接由護士打針,美容師執行美容業務或術後僅由美容師保養,是否合法?§-依據醫師法第11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

§-依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3月10日衛署醫字第0990004657號函示略以:「…醫療機構非屬營利事業,為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醫療機構內附設商業性質之美容服務部門,聘請非醫事人員從事美容業務,應不予同意。

」;故醫療院所宣稱為延續美醫業務而執行瘦身美容相關行為,該美容部門與醫療機構應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不得未經醫師看診,執行醫療業務。

」。

  9.自體幹細胞,.PRP,冷凍溶脂是可以刊登的嗎? §-「自體幹細胞」涉及違反醫療法第8條,屬人體試驗範疇。

 §--高濃度血小板血漿(PRP,PlateletRichPlasma)之效果尚無定論,醫療院所如欲對外宣稱PRP療效者,應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規定先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人體試驗,以證實其療效。

如以任何形式之醫療廣告(如媒體廣告、布條、單張等等)宣稱PRP療效,涉違反醫療法第86條。

§-冷凍溶脂、體外無痛溶脂、Z波精雕溶脂等詞語,經查非屬醫學專用名詞,應為翻譯名詞,且查其仿單皆未提及『溶脂』效能,故已涉違反醫療法第86條。

   此頁資訊有幫助嗎? 滿意度調查此頁資訊有幫助嗎?滿意度調查感謝您提供寶貴的意見! 1顆星 2顆星 3顆星 4顆星 5顆星 送出 點閱數:15896 資料更新:111-03-1517:23 資料檢視:111-03-1517:23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回上一頁 ::: 疫情專區 市民服務 線上服務 申請案件 市民福利 特殊照護 長照2.0服務 文宣出版品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附設中興住宿長照機構 機關業務 機關介紹 業務資訊 資訊公告 公文公開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地點專區 專業人員區 醫護管理資訊 食品藥物化粧品 護理機構資訊 心血管糖尿病醫事認證 醫療衛生法規 衛生企劃目 醫政目 食品、藥政及化粧品目 防疫及營業衛生目 衛生保健目 主題專區 美容醫學 疾病防治 癌症防治 健康促進 婦幼優生 助您好孕 新移民照護 志願服務專區 兒童及青少年保健 菸害防制專區 台北通-健康服務 成人保健 食品藥物化粧品 檢驗服務 悠活臺北.健康雲 食品資訊公開 食品安全新聞稿 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 日本食品管理專區 豬肉原料原產地及散裝食品標示專區 網路外送平台專區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公告 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專區 夜市食安微笑標章專區 臺北食品安全宣導 衛生講習及廚師辦理單位專區及食安相關法規 食品業者一級品管專區 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食在安心專區 防疫管理措施暨外燴報備系統 臺北市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長照2.0服務區 市民版 專業人員 新冠肺炎疫苗 徵才專區 防疫文字客服 下方連結 本站使用正體字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位置與交通 聯絡方式 更新日期111-05-11 瀏覽人次..Copyright©版權所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電話:02-27208889(代表號)、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免付費電話服務,公共電話,放心講及第二類電信除外) 本網站所提供資訊不能取代醫師之治療及醫師與病患之關係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