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編章節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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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水質保護目. 附檔:. 附圖一:採樣口或放流口告示牌格式.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友善列印 編章節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目 附檔: 附圖一:採樣口或放流口告示牌格式.PDF 附表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檢測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PDF 附表二:重大違規者或強制設置應自動監測(視)設施、電子式電度表及顯示看板之規定.PDF 附表三: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者之設置規定及設置期限.PDF 附表四: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地下水水質及土壤品質監測頻率.PDF 附件一:自動監測(視)設施作業規定.PDF 附件二:自動監測設施量測及監測紀錄值處理規範.PDF 附件三: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設置、相對誤差測試查核規定.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逕流廢水管理§7 第三章廢(污)水(前)處理設施§12 第四章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20 第五章土壤處理§23 第六章委託與受託處理§29 第七章以管線排放海洋§35 第八章貯留與稀釋§37 第九章回收使用§41 第十章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44 第十章之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不包含飼養豬隻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70-1 第十一章檢測申報管理§71 第十二章工業區集污管理§95 第十三章自動監測(視)設施管理§104 第十四章附則§110
延伸文章資訊
-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填寫說明
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 條之2 規定,事業收容處理淤泥或含水量. 大於百分之三十之土壤、連續壁產生之皂土等營建剩餘土石方者,按月填寫申報期間內各.
- 2條文檢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英. 公發布日:, 民國95 年10 月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 年05 月3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101056819號令.
- 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編章節.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逕流廢水管理 ﹝§7﹞.
- 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九十二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申報時檢具下列申報表及資. 料:. 一、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二、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其海域環境監. 測紀錄。 三 ...
- 5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要點說明
市)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 註4:明確規定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 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每年檢測一次. 原廢(污)水及放流水水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