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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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編章節.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逕流廢水管理 ﹝§7﹞. 目前線上:804人,瀏覽人次:68236398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編章節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逕流廢水管理 ﹝§7﹞ 第三章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12﹞ 第四章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20﹞ 第五章土壤處理 ﹝§23﹞ 第六章委託與受託處理 ﹝§29﹞ 第七章以管線排放海洋 ﹝§35﹞ 第八章貯留與稀釋 ﹝§37﹞ 第九章回收使用 ﹝§41﹞ 第十章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44﹞ 第十章之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不包含飼養豬隻未滿二百頭之畜牧 業) ﹝§70-1﹞ 第十一章檢測申報管理 ﹝§71﹞ 第十二章工業區集污管理 ﹝§95﹞ 第十三章自動監測(視)設施管理 ﹝§104﹞ 第十四章附則 ﹝§110﹞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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